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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撞脸”名称雷同均侵权 省高院发布五年来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原标题:商标“撞脸”名称雷同均侵权 省高院发布五年来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天涯法律网讯(崔善红 王好)4月20日,省高院发布2013年以来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具体包括葵花药业“葵花娃娃”图形著作权纠纷案、华盖公司与快克药业著作权纠纷案、互联网上“以纯”商标侵权案、兴兴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黄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据了解,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的首批试点省份,我省法院于2013年率先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交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提级管辖,集中审理,积极构建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沟通衔接机制,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智慧型海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葵花药业被员工恶意抢注商标案

  药品商标遭恶意抢注,葵花娃娃图形著作权被侵犯,始作俑者竟是公司员工。为捍卫合法权益,葵花药业将公司员工冷某军、徐某及两人为股东的广州佰葵公司、违法授权生产的佛山怡创公司诉至法院。

  葵花药业公司在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申请获得“葵花康宝”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五类);“葵花娃娃”图形在内的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葵花娃娃”图形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五类)。徐某、冷某军是葵花药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的职工,自2008年7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2012年6月18日,冷某军申请注册“葵花娃娃”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广州佰葵医疗公司颁发号码为第9499326号的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十类)。随后,冷某军与徐某作为股东,于2012年11月16日成立了广州佰葵公司,并将注册的“葵花娃娃”商标许可佛山怡创生化公司使用。葵花药业公司发现佛山怡创公司生产的葵花康宝牌《感冒快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成人型 弹力鼻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儿童型 弹力鼻贴)》等产品包装使用了与其相同的“葵花娃娃”图形和“葵花康宝”字样,遂进行公证后向三亚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佰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冷某军、徐某停止使用其公司享有的“葵花娃娃”和“葵花康宝”图形上,并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且承担诉讼费、调查取证费。

  经两级法院审理,省高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调查取证费用8500元。

  快克药业使用摄影作品侵权案

  华盖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是由美国盖帝公司Getty Images Inc在中国设立并经营图像制作方面的公司。2012年,华盖公司发现海南知名企业快克药业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使用了美国盖帝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作品,遂将快克公司诉至海口市中院,请求判令快克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作品赔偿金、公证费、律师费,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海口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华盖公司无法提供证明Getty Images Inc对涉案图片著作权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令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二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在华盖公司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若被诉侵权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利人,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快克公司赔偿华盖公司2万元。

  淘宝商铺使用“以纯”商标侵权案

  原告郭某林是“以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发现被告曾某强在淘宝网(http://taobao.com)注册的商铺“韩装时尚衣铺”上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后,郭某林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曾某强认为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曾某强的侵权行为成立,判令曾某强停止在其淘宝网注册的商铺“韩装时尚衣铺”上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并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2万元。

  兴兴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兴城公司与兴兴城公司都是在海口经营幕墙设计的公司,其中兴城公司于1992年8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塑钢型材、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设计、幕墙设计、玻璃幕墙设计、加工制作及安装工程、室内室外装饰工程等。兴兴城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经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门窗、幕墙设计、安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幕墙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公司成立后,兴兴城公司在《搜狐》《中国铝业网》及《搜狗》三大网站介绍中发布消息,均重点介绍“公司前身为海南兴城幕墙装饰工程,从事幕墙装饰工程行业已有20年,拥有优良的管理团队,施工经验丰富”。

  兴城公司于2014年2月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兴城公司作为第三人企业注册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二审终结,海口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被告核准“海南兴兴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用于设立登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兴城公司遂向海口市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兴兴城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兴兴城的行为已构成对兴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请求兴兴城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停止侵权公告,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兴兴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停止侵权的公告并赔偿损失。

  黄某秦等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自2012年10月份起,黄某秦等人向上家从福建等地低价购买中华、白沙、芙蓉王、云烟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以每条20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在海南销售,并雇请张某及其弟黄某心参与帮工,2013年4月底又雇请陈某某参与。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7月3日止,黄某秦等人共向上家购进各品种假烟128900条,陈某某自2013年5月1日起帮助黄某秦跟车望风直至7月3日。在此期间黄某秦共购进假烟88300条。黄某秦等人购进上述128900条假烟后,先后销售到海口、三亚、陵水等地;其间,陈某某向黄某秦赊购61条假烟销售给他人。公安机关从黄某秦等人租用的仓库及陈某某住处缴获尚未销售的假烟10258.4条,另缴获已销售的假烟2915.3条。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黄某秦等人销售金额为2,372,832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306,209.5元。陈某某参与帮助黄某秦销售金额为1,132,832元。

  省一中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黄某秦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黄某心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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