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的人大多爱花,如今有了朋友圈,隔三差五就能看见姑娘们在微信上晒男朋友送的花、自个儿插的花、新买的花...彰显生活品质的同时,也真是赏心悦目。
但是,姑娘们万万没想到,发朋友圈也有危险!
买花成被告
亲戚过生日,小韩便想着送束花以表祝福,正巧自己的老同学小张是花店的花艺师,找她既能放心的买花又能照顾一下对方的生意,于是小韩便找到小张订购了一束鲜花。
整个过程都很顺利,小韩觉得花束很美便拍照发了个朋友圈,可是谁也没想到,就这么一件平常到不能再平常的事情,却给小韩招来了一场麻烦...
花艺师小张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小韩告上法庭,称自己曾明确要求不能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自己的花艺作品。对此,小韩感到十分委屈与震惊。
法院一审判决:
从双方认可的插花照片分析,涉案花束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上,未能体现其独创性特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
韩某辩称张某的插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张某依据其插花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向韩某主张赔礼道歉等责任,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
张某不服,遂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韩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韩某赔偿10万元(按照该作品设计的合理使用费计算);
◆韩某支付医药费暂计3300元;
◆韩某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韩某承担。
法院二审判决
法院二审认为,从韩某所拍照片来看,涉案花束在视觉上具备相应的美感,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原审判决关于涉案花束不构成作品的认定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关于鲜花拍照发朋友圈的定性
首先,韩某以合法渠道购得涉案花束后,对该花束享有所有权。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涉案花束在所有权转移后,其除展览权之外的著作权仍归汪某所有。
最后,韩某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上诉人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
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若是这类性质的朋友圈全都算作侵权的话,知产君看了一眼自己各种晒晒晒的朋友圈,恐怕一觉醒来就要失去好几个亿了...
虽然在这次事件中,发朋友圈的当事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也提醒了我们,在如今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在任何公众类网站上传播信息都要谨慎小心,尊重他人原创的同时也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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