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近期,本律师和同事接连处理了中山市地区的多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不少纠纷是因企业曾经或者正在实行内部承包模式(即企业将某一业务部门或生产车间交由本企业员工或非员工个人承包,企业定期收取承包费用或业绩分红)而引起的。有鉴于此,为帮助各位读者朋友特别是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充分了解在内部承包模式下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本律师现将相关研究分析成果分享如下:
一、法律风险
风险1:企业将本企业的部门、车间发包给员工以外的个人承包时,若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则承包人可能会借机主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费用。
原因分析:承包人在企业的部门、车间工作,工作期间需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部分情况下也会接受企业的工作安排。因此从表面上看,承包人与企业之间的这种关系也符合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若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则此种关系有可能会被仲裁委和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风险2:承包人(包括本企业员工和非本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部门、车间时,若承包人未足额发放该承包部门、车间员工的工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在拖欠工资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原因分析:《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风险3:承包人(包括本企业员工和非本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部门、车间时,若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因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风险4:承包人(包括本企业员工和非本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的部门、车间,并在对外经营中以个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在发生纠纷时第三方可能会以该承包人是代表企业签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原因分析:承包人虽然在经营上自负盈亏,但其在经营中需要借助企业这个平台,故承包人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会有意无意的隐瞒自己的承包人身份。个别情况下,承包人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有时候会以企业代表的身份自居。这也导致了第三方往往会误以为自己是在与发包企业进行交易。故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第三方通常也会在诉讼过程中将承包人与发包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风险5:承包人为了自身经营需要私刻发包企业的印章,并用私刻的企业印章对外签订法律文书,导致发包企业被第三方追责。
原因分析:见风险4的原因分析内容。
二、应对措施
措施1:合同先行。
无论承包人是本企业员工还是非本企业员工,企业均应当与之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能留有合同依据。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承包人是本企业员工的,企业应当与该员工协商,先由该员工提出辞职,然后企业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否则将会出现承包人一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边又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和购买社保的尴尬局面。
措施2:注册新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隔离。
在内部承包模式下,我们建议企业要求承包人自行注册成立新的企业,然后再要求承包人以其设立的企业(即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此来阻断劳动者与发包企业之间的联系。需要注意的是:1、承包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注册哪种类型的企业;2、承包人注册新企业的地址不得与发包企业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相同,新企业的名称也不得与发包企业相近,否则两家企业容易被认为是关联企业,会削弱风险隔离的效果。
措施3:合同和印章报发包企业备案。
承包人注册新企业后,发包企业应当要求承包人将新企业的印章图样,以及新企业与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员工花名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发包企业备案。承包人提交备案资料的同时,发包企业还应当要求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消防责任承诺书等文件,以强化对承包人的监督。
措施4:及时处理被承包部门、车间原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发包企业将部门、车间发包出去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该部门、车间的原有工作人员。对于愿意变更受雇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考虑让其先辞职、后与承包人注册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原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
以上内容供各位读者朋友参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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