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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法进行时

买卖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经营中的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生产中的产品原料、机器设备等,所涉交易都是买卖合同关系。在日常交易中纠纷时常发生,为有效避免交易风险,本期,莆田中院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案例七

2019年4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A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型号板卡,共计144000元,付款方式为A公司预付50%,B公司完成备货后通知A公司,A公司支付剩余50%货款,B公司收到款项后3天内发货。2019年4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付款72000元。后B公司已告知A公司已经备货完成并就A公司支付剩余50%款项问题进行多次催促,但A公司始终未支付该剩余50%款项。2019年8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公函》,以B公司未进行备货安排,涉案产品已经更新换代,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回函表示不同意A公司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完成备货并多次通知A公司,但A公司拒绝付款,B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A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50%货款构成违约。A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故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涉及的焦点为合同解除问题。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三种:约定解除、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在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一方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作出相应的解除意思表示及解除行为,一般有两种方式:(1)通知解除合同,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2)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的后果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在合同订立时应注重违约条款的订立:

1、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准确清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双方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守约方一般只能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方的行为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否则,守约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2、解除权为形成权,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情形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过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将会导致解除权消灭。

3、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建议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通知往往会产生争议。同时,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的,注意留存原始载体。

法律条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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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案例八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11种电子产品,含税总价为1600万元。A公司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A公司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A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A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电子产品,但A公司拖延付款。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部分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并主张《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请求予以增加,参照一年期LPR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调整。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陷于支付迟延,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迟延违约金的付款责任。鉴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及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的标准过低,无法填补B公司的实际损失,现B公司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该条款可以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是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就约定的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具体应注意:

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守约方直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的,因没有合同依据,其请求将不会被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应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2、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时,需要考虑利率标准的变化。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主张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资金占用损失的,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条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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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二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案例九

2020年6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万元未予支付。B公司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但A公司未履行调解书,B公司经强制执行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后B公司经调查发现C公司尚欠A公司10万元,便诉至法院,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A公司向C公司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对A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经调解书确认;C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10万元,且到期未予支付;A公司未积极向C公司主张权利,属于怠于行使其对C公司的债权,且此债权非专属于A公司自身的权利;A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已经影响到B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对于B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义务,B公司接受履行后,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虽存在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但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没有影响的,人民法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此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将面临败诉风险。基本要求: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经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非专属债权人自身的权利。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时,对相对人而言仍是基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相对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因此而受到减损,相对人本应享有对债务人的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到期的债权为限,不得代位行使超出到期债权范围的其他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条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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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案例十

2020年6月,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名称、价款、支付方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未约定检验期限。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货物送到A公司工地现场,A公司员工在收货单上签字。一年后,因A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辩称B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不同意支付剩余货款。B公司则称其依约交付了货物,A公司员工当场清点了货物,货物数量、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A公司在签收时就能发现,现已经过了一年,A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数量是否短缺、型号是否一致属于外观瑕疵,合同虽未约定检验期限,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及时通知B公司,现A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应视为B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

法官说法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买受⼈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或者没有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适用质量保证期,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的,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应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进行检验的期限。因此,对货物检验应在合同中明确:

1、买卖合同应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对须经运行才能进行验收的标的物,还须区分约定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尽量避免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等产生争议,以及在产生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

2、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发现的数量或者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避免因怠于通知而承担不利后果。

3、买受人购买标的物转售第三人的,若第三人对标的物检验标准有特殊要求,买受人应将该检验标准约定在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其与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条文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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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供稿:民二庭

原标题:《莆法进行时 |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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