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5日消息 东方市委大院内的一株已生长了近40年的花梨树,在移植过程中被锯成3截卖掉。日前,东方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两名被告人被判刑。
树贩子盯上市委大院花梨树
2011年4月,被告人李博其(花梨树贩子)得知东方市委大院招待所原职工宿舍后面种植有一株花梨树,便让被告人张永安联系花梨树主人。张永安随后找到了自称是花梨树主人的郭某夫妇(另案处理)及管理者郑某夫妇(另案处理),最终三方商定,交易价定为26万元。
据悉,郭某向东方市林业局提出移种申请,经东方市林业局审查并同意采挖后上报省林业局。同年5月19日,省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同意移植花梨树的批复》,同意对该株花梨树进行采挖和移植。同年6月9日,东方市林业局签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李博其给郭某夫妇、郑某夫妇交完26万元“买树款”后,雇4名挖树工人到东方市委大院采挖花梨树,并将花梨树锯成3段装上货柜车运往海口。尔后将3段花梨树卖给他人。
两名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法院查明,被采挖的花梨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东方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李博其、张永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日前,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博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永安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随案扣押的赃款2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据了解,2011年7月,东方市召开常委会,就花梨树遭盗伐一事进行讨论,认为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吴某胜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决定免去其森林公安局局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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