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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辣椒”核查处置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邦溪邱德有菜摊的“辣椒”,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邦溪邱德有菜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3号)1份、《检验报告》(№: FS23030598001)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辣椒”。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当事人白沙邦溪邱德有菜摊为个体工商户,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宏华农贸市场摊位经营,于2023 年 03 月 21 日在昌江中心市场底层菜摊处购进批次"辣椒"1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 ,销售价格均为12元/kg 。2023年3月21日将3kg销售给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抽检样品,余下的7kg均已销售完,没有存货。上述批次"辣椒"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辣椒"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及进货票据,不便于追溯。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食品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属首次违法,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涉案后主动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较低情形。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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