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 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 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 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 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1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 2013 年7 月1 日起施行。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 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 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 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8 条的规定, 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 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 会、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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