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17 15:3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82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2、海水、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6-25
2023-06-25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第三条
第三条粮食仓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四条
第四条在房式仓、筒仓(含立筒仓、浅圆仓,下同)、简易仓囤及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
(二)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进出仓作业时需要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第五条
第五条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
(二)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的;
(三)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需要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第六条
第六条房式仓、罩棚仓、筒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的。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七条
第七条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烘干塔、卸粮仓、地上(下)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7-07
2023-10-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具体产品见本规则附件A。
压力管道元件的试验参照执行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6-26
2023-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 0616-2023)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以及奖惩制度。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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