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了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其中关于橄榄调和油的内容,可能会让经历多年争议的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法院支持调和油标注成分
2012年5月15日,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东工商案字[2012]第0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销售的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含量,违反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合计60000元的罚没款。
奥康公司认为,其经营的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标签上的“橄榄原香”是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并非对某种配料的强调,不需要标明含量或者添加量。橄榄油是和其他配料菜籽油、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并无特殊功效或价值,不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东台工商局适用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法律错误。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对其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台工商局辩称:奥康公司经营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标签正面突出“橄榄”二字,配有橄榄图形,吊牌写明“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注明添加量,这就属于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标示添加量的情形。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即被视为食品安全标准之一,直至被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替代。因此,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准确,合理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东行初字第0068号行政判决:维持东台工商局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东工商案字[2012]第0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判后,奥康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调和油标准之争历经多年争议
食用调和油是国内最主要的食用油种之一,几乎所有的食用油生产企业都推出了这一产品,竞争非常激烈,各家围绕食用调和油想出了层出不穷的营销创意,一些乱象也随之产生。
以茶籽调和油为例,此前纯茶籽油每吨3万~4万元,约合每升30多元,但是一桶5升的茶籽调和油最低只要60元左右,市场人士曾经指出,不少市场上卖的茶籽调和油实际上都是棕榈油或者大豆油,有些企业象征性地掺入1%~2%的茶籽油,有些根本就不掺;橄榄调和油里面一般都没有橄榄油,好的掺入3%~5%的橄榄油。
是不是应该在食用调和油包装上标注各种成分,各家众说纷纭。
先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旗下的金鼎食用油公布了调和油的成分比例,金鼎是调和油市场的新来者,虽然标新立异,但市场影响力有限,此后鲁花也加入公布配方的阵营。
此次最高院公布指导案例,对于久经争议的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增添了一个新的变量。
最高院通知中指出: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食用调和油作为预包装食品,理论上也适用该标准,从法律法规一致性的角度来看,食用调和油的国家标准或许也会作出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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