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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这“花”不可种...

好奇?这“花”不可种

近年来,白河县公安局通过禁毒知识宣传,群众识别、防范毒品的意识明显增强。近日,辖区群众发现一农户家中的花坛里种植少量罂粟,通过网络比对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随即报警。民警迅速出警,现场铲除扣押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草59株。

案发后,68岁花甲老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经询问得知赵某拾到罂粟种子后,出于“好奇”,将罂粟种在花坛中。民警对赵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赵某听后深感愧疚,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了深切的后悔,保证今后将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绝不再种植罂粟。目前,已对赵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进行治安罚款处罚。

下一步,白河公安将继续把“禁种铲毒”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毒品领域始终坚持“打、防”结合,按照“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原则,对辖区开展全覆盖、无死角踏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种植、贩卖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毒品,自觉禁种铲毒,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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