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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查处首例涉疫“连花清温茶”引人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后,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按部署迅速开展涉疫物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12月14日,该局立案查处一起微商销售“连花清温茶”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并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国家疫情防控新十条发布后,包括“连花清瘟胶囊”在内的许多非处方药被公众抢购,众多地区出现“一盒难求”的现象。12月14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涉疫产品专项检查时,在某家居广场仓库中发现若干工人正在包装“连花清温茶”。经查,当事人秀洲区某店在亳州某生产企业购进“连花清温茶”外包装盒、内茶包和封签,包装好后在该店微信营销群内销售。据统计,当事人共进货3000盒,案发时已售1650盒,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1350盒予以查扣,涉案货值共计22000元。
     现查明:当事人建有9个微信营销群,每群213人至500人不等,共计2463人。自12月12日起,分在微信群中发布:“【莲花清温茶】后疫情时代必须要拥有它!”、“再也不担心中招的问题啦!”、“【连花清瘟】清热解毒,中药温补,科学验证确实有效”、“速速下单和家人喝起来保卫自身健康,防患于未然”等宣传信息,并配有涉案产品图片及视频。据统计,涉案“连花清温茶”宣传信息在9个微信群中合计发布3轮次合计27次,受众人群2463人。据现场检查并结合产品标签信息,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无任何关联。
    秀洲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大量微信营销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涉嫌构成混淆行为,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规定。目前,案件调查终结,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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