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购买了12瓶红酒,请客时却被宾客指味道不正,最后经相关机构检验,确认红酒为不合格产品。5月5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受理了一起“红酒案”,最终经调查审理,原告消费者获得了十倍的赔偿。
今年1月,市民江先生在合肥某大型生活广场购买了12瓶高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每瓶68元。过年期间,江先生用这些红酒宴请了自己的亲朋好友,可当场却喝出了红酒的异味。“味道不是正宗红酒的味道。”
事后,江先生带着这些红酒前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从该款葡萄酒的包装上可以看出,配料为优质葡萄、食品添加剂(微量山梨酸钾、微量二氧化硫),并标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生产厂家系亳州中粮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QS341615020100。但经食药监局调查发现,该款葡萄酒并不在标签上所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内,也就是说,这款酒属于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另外,江先生还获悉,该红酒标签上所标注的两种食品添加剂并没有具体标明相关物质的含量,属于不合格产品。随后,江先生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如果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应标明具体含量。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案涉葡萄酒系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其外包装上食品添加剂仅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但未标明具体含量,如果二氧化硫的含量超过了一定标准,其转化后的硫酸盐对人体有害。因此,被告销售的案涉葡萄酒未标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最终,经法院审理决定同意江先生主张返还购物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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