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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获刑 破坏生态资源被判赔偿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琚某等4人非法狩猎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琚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不等,并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6万余元。他们均认罪服判,表示不再上诉。

2024年6月4日16时许,为食用野生动物,琚某伙同肖某、童某驾驶车辆到贵溪市文坊镇某山场附近的河堤上狩猎。其间,琚某负责用气枪射击,肖某和童某负责开车、寻找猎物、捡拾猎物。发现猎物后,琚某用带有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进行射击,打中一只野鸡,并误将正在干农活的周某当作野鸡击中,导致其腰椎受伤。经鉴定,周某骶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非法狩猎的野鸡为环颈雉,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1000元。

案发后,琚某等3人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查看琚某的手机照片和视频发现,自2020年10月以来,琚某多次进行非法狩猎,并在狩猎时拍摄了大量的照片和视频。经查,琚某使用带有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单独或伙同肖某、童某、谢某等人,多次驾驶车辆到贵溪市文坊镇辖区内猎捕野生动物。所猎捕的斑嘴鸭、华南兔、山斑鸠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2.9万余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9月3日移送贵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溪市检察院认为,琚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琚某等人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当承担因破坏生态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9月25日,潘某、黄某缴纳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但并未足额弥补所有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贵溪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后依法于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犯罪的同时诉请琚某、肖某、童某、谢某连带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12月4日下午,该案在贵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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