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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督管理

61.关于农作物种子广告的审查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海市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广告协会在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对农作物种子广告作出以下审查提示: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种子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提示所称种子,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包括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广告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三、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审定或者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或者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

四、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种子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涉及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六、包括转基因植物种子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种子广告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涉及具体种子商品的,提供种子审定、登记的公告,涉及转基因种子的广告,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律义务,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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