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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特殊程序

类型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总时限 1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总时限说明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15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说明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 进行疫情处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2、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办理流程

1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2.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科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及受理人初审意见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

作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提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5

准予许可的制作出省《植物检疫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6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1

产地检疫合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2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3

植物检疫要求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4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5

原调出地的同批次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东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服务三区

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综合F01-F33号窗口

中心电话:

(服务三区窗口)0769-12345、(生态科)0769-22118991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

1、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 2、公交线路9、14、36、46、65、C2、C4、X5、X7、X11、X13、X17、203、213、328、862、876、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市民服务中心站; 3、自驾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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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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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标识管理制度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植物检疫办法
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失效]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
林业植物检疫制度(市)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网址: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131460.html

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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