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公安报
□本报记者 祝文心 通讯员 刘 钊 王增堂
案件回放▲▲▲
见花起意搬回自己家
“警察同志,我家门前一盆好看的君子兰被人偷走了!”今年4月22日,山东省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摆在家门口的花卉丢失,虽然不太值钱,却是自己的心爱之物,请求帮助寻找。民警经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取周边监控,迅速锁定嫌疑人安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面对民警的讯问,安某不以为然地辩称:“不就是一盆花吗,我就是搬回去赏玩几天,然后再送回来,又不是拿走卖掉,有什么大不了的。”原来,安某平日里就喜欢摆弄花草,当天下午,安某闲来无事街头散步,行至失主家门前时,被摆放的诸多盆栽植物吸引,便驻足观赏。其中一株30多厘米高的君子兰叶片肥大、花期正盛,浅黄色的花蕊透着淡淡的清香,安某越看越欢喜。见四下无人,他便将花搬回了自己家中。经民警批评教育,安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情分析▲▲▲
未经物主同意的“搬”走也是“偷”
个人养殖的花卉属于私人财物,未经物主同意将其拿走,就算东西小、不贵重、未倒卖,也改变不了非法占有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后果危害也不严重,却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安某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警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
谷蕾(山东省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所长):
上述案件中,安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随手搬走别人的花卉没啥大不了,直到警察找上门,他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为避免类似的“小事违法”现象发生,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营造遵纪守法、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增强居民的法治观念、强化行为约束,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同时,帮助居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因物件小、价值轻而放松警惕、疏于管理,对自己的物品要多关注、常留意,莫等到丢失心疼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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