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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罚!

      

近日,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北海路绿化维护企业投诉,发现北海路胶济铁路桥以北绿化带内部分绿植被损坏。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2022年8月29日上午,北海路某在建小区施工企业在建设售楼处时,用建筑机械碾压了与工地相邻的绿化带,随后铲除了死亡的绿植。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执法依据:依据《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一)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根据《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损坏树木花草严重或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应处以赔偿费3倍罚款”。

处理结果:依据《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罚款855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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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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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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