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将其名下的土地划转给自己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自然人将其名下的土地划转给自己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契税。
2、签订花木植物的租赁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另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花木植物租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3、企业股东将认缴资金补齐转为实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所以当企业股东将认缴资金转为实缴,企业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需要对增加部分按照“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4、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因此,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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