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标题:《【案件聚焦】淘宝卖家竟然用虫草花冒充蛹虫草!虚假宣传、自食其果……》
上铁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虫草纠纷案件,
买家陈某购买的一件“虫草”商品,
不但引起了他与卖家之间的纠纷,
还触及到了食品安全问题……
购买虫草时又要注意些什么?
快跟上小编的脚步,
带着疑问去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2017年6月的某天,陈某在淘宝店购买了“伊春堂北虫草/虫草花/金虫草/蛹虫草/孢子头干货500g”1件,付款38元。谁知收到商品后,该商品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也未标明营养成分表、厂家、联系方式及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陈某认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遂将淘宝店主王某投诉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于同年11月作出对陈某的投诉举报答复,确认了王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货款38元;同时原告陈某退还涉案商品给被告王某,如原告陈某届时无法退还,则以38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赔偿款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法院为何作出此判决?
原告购买的商品究竟是不是蛹虫草?
……
快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解释的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商品是否为卫计委2014年第10号公告内的蛹虫草,及被告是否应当因此承担退货赔偿的法律责任。
从涉案商品介绍中可以得出该商品是一种虫草子实体,是在培养基里人工培育出的蛹虫草等信息,这些特征与国家卫计委2014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蛹虫草内容一致。据此,可认定涉案商品为新食品原料蛹虫草,根据卫计委2014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涉案商品必须在商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涉案商品标签中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易造成不适宜人群不慎摄入,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
本案中,涉案商品实为虫草花,属于食用菌,但涉案商品却从实物包装到网页介绍均采用了金虫草、北虫草、蛹虫草、虫草花、孢子头等多个名称,商品具有不确定性,且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实物为蛹虫草。虫草花和蛹虫草是两个不同的产品,在培育方法、成本、难度、价格等方面均有很大区别,被告虚假宣传,以虫草花冒充蛹虫草,误导消费者。
经查明,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