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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不是“池中花” 岂容他人私采挖

春兰不是“池中花” 岂容他人私采挖

恩施地处武陵山区腹地,有“鄂西林海”“天然氧吧”“世界硒都”之称,境内包括野生动植物在内的生态资源极为丰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生态区域。

8月11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犯罪案件。

恩施某地村民冯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恩施、宣恩山林等地采挖野生兰草,通过网络平台销往江苏南京、宿迁、徐州等地,累计销售共计22万余苗,非法获利5万余元。江苏宿迁王某等人在明知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情况下从冯某等人处非法收购,在准备通过抖音平台直播售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开庭前,恩施市法院会同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到案发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组织召开了座谈会、走访了兰花专家,了解兰花在野外的生长状况,熟悉兰花的生长规律,并就生态修复与林业部门达成意向性协议。

庭审中,法庭还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对兰花文化价值、生态价值、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了阐明。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所采挖和销售的春兰、蕙兰等野生兰草为兰科(Orchidacese)兰属(Cymbidium)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最终,冯某、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法官当庭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冯某、王某主动退赃和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情节,当庭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全部野生兰草及作案工具;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和生态修复资金。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

近年来,恩施市法院立足恩施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能动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强化跨区域、跨部门生态保护司法协作,依法打击了一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危害重点植物、珍贵动物犯罪分子,形成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逐年下降,取得良好治理效果。

原标题:《春兰不是“池中花” 岂容他人私采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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