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人因琐事分手
男方家要求返还
包含八宝粥在内的所有款物
女方认为这属于赠与
这些物品
到底是否该归还
因为彩礼归还问题,准婆婆将准儿媳起诉至法院
上海市的小张与小陈在婚礼前夕因琐事分道扬镳,小张的母亲王女士将女方小陈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王女士诉称,小陈应该把自己当初给的所有款物都归还。小陈与小张谈婚论嫁期间,自己转与小陈用于拍摄婚纱照、购买“三金”和喜糖5万元;小陈生日时微信转与其520元;见小陈家长时,包红包6000元;小陈姐姐结婚时,转与小陈3000元红包。至于送给小陈的洗衣机、水果、烟酒、八宝粥等礼品,如果被消耗了,也应该把相应的钱款返还。上述所有物品、钱款合计9万多元,除去小陈已经归还了价值2.4万元的“三金”和2.9万元现金,小陈还应返还3万余元。小陈辩称,男方给的钱款、物品大部分属于赠与。除了直接退给王女士的2.9万元外,小陈已经将2.4万元的“三金”和2万元现金还给了小张,自己并不需要再归还其余钱款。
法院:重点辨析哪些物款属于彩礼,哪些属于赠与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哪些款项属于彩礼。具体而言,男方母亲给付女方的钱款、物品可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直接给女方个人的钱款,如小陈生日时,王女士发的520红包,属于赠与;二是给女方亲属的物品,表达了对女方亲属的友好,且金额不大,应视为日常人情往来,属于对女方亲属的赠与,小陈无需返还;三是为置办婚礼所花费的费用,如小陈因购买喜糖、拍婚纱照、订酒店等花费的钱款,为男女双方共同使用的部分,需根据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视情而定;四是给女方亲属的钱款,需要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见面礼”等大额红包,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应当属于彩礼,但在小陈的姐姐结婚时送出的红包,与缔结婚姻并无关联,则属于赠与。经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法官释法明理,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当庭返还王女士8000元。
法官:彩礼与赠与的认定,应关注物款是否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
一、彩礼需与赠与相区分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及其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不属于彩礼。一方为表情达意而给与对方的定情物及其他财物,如果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视为一般性赠与,接受礼品显然并不等同于必须缔结婚姻,故该行为不属于给付彩礼;双方分手后,赠与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在筹备婚礼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则需要酌情考虑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或者共同生活消耗等情况认定返还金额。认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果按照当地习俗,给付钱款、财物与能否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则可认定为彩礼。二、不得以缔结婚姻为由索取财物自然人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给付高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并不可取,高价彩礼扭曲了爱情和婚姻的本质,也破坏了很多美好姻缘。古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虽然彩礼由来已久,但彩礼应回归于礼,婚姻应回归于爱。应倡导以情感为男女缔结婚姻的纽带,提倡男女双方以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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