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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花卉种植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花卉,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花卉”):

(一) 品种优良、适宜当地栽培;

(二) 种植技术规范、生产环境安全。

第三条 下列花卉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种植花卉;

(二)已经采收的地栽花卉;

(三)单位和个人为美化环境,种植或摆放的花卉、盆景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卉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雷击;

(二) 暴风、台风、龙卷风;

(三) 暴雨、冰雹、雪灾、涝灾、冻害;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拒不接受农(林)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栽培实验的;

(四)使用劣质种籽,或种籽的先天缺陷造成减产的;

(五)病虫害造成损失的;

(六)动物侵食践踏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套种在花畦中的其它农作物发生损失的;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毁种抛荒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四)栽培设施、设备的毁坏。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 保险花卉的每个计量单位(亩、棵、株、盆、枝)的保险金额,最高按离场交易价的6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个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亩、棵、株、盆、枝)。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项下标的名称应当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事先无法约定种植品种、或以“轮种轮收”方式种植的花卉。合同双方可参照该部分花卉前三年平均栽培成本约定保险金额,在年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栽培茬数,再约定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在80(不含,下同)~100%,100~150%,150%以上的投保人,费率将依次按10%、20%、30%实行上浮。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面图。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的,应当提供分户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花卉种植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花卉种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花卉种植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花卉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花卉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花卉种植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三)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 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

(四) 农业、气象等部门的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花卉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花卉遭受损失后,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花卉如遭受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的交叉损失,应由双方合理确定非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按非保险事故损失率计算的损失金额后,再计算赔偿金。

第三十条 保险花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一) 盆栽花卉

赔偿金=保险金额/棵、盆、株 、枝×损失数量×(1-免赔率)

(二) 地栽花卉

赔偿金额=有效保险金额/亩×损失亩数×(保险损失率-非保险事故损失率-免赔率)-已收获金额

(三) 事先无法约定栽培品种、或 “轮种轮收”花卉

赔偿金额=保单约定的一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保险损失率-非保险事故损失率-约定免赔率)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花卉的亩(棵、盆、株 、枝)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亩(棵、盆、株 、枝)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的花卉亩(棵、盆、株 、枝)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保险花卉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因保险花卉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保险花卉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在保险期间如无保险赔款和无欠交保费,保险期满后,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书面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可按本保单保费的15%给予优待。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优待金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之日起计算。

释义

第四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

(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2、爆炸:是某一物质系统在发生迅速的物理、化学的变化时,系统本身的能量借助于气体的急剧膨胀而转化为对周围介质做机械功,同时伴随有强烈放热、发光和声响的效应。

3、雷击:指雷电触及自然物和生物的现象,这里是指雷电触及保险标的物所造成的灾害。

4、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风力在8级以上的风灾。

5、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十二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6、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 ,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的风灾。

7、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mm 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 mm以上、或连续 24小时在50 mm以上的雨灾。

8、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9、雪灾:是指过大、过量的雪,连续数天、十数天的大雪、暴风雪和积雪不化, 给花卉种植带来的危害。

10、涝灾: 指极短期间的强降水或河水倒灌,田间径流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保险花卉的耐淹能力而造成的损失。

11、冻害:指连续三日极端气温低于-5℃,超过保险花卉的抗冻极限所造成的损失。

12、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固定建筑物的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以比照本保险责任处理赔偿。

13、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14、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15、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16、连续两个生长期平均赔付率:连续两个生长期平均赔付率等于投保前连续两个生长期赔款之和除以两个生长期保费之和乘以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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