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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28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Standard for landscap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CJJ/T 287-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87-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7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及质量要求;5.植物养护;6.绿地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7号,邮政编码:100102)。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

沈阳市园林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姚士才 许超 王茜 郭珺琪 杨志华 张亚红 揭俊 王万兵 许东新 傅徽楠 许晓波 徐佩贤 姚楚怡 马跃 赖燕玲 龙丹丹 崔营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喜东 徐佳 刘青林 王瑛 潘彦平 周捷可 李楠 卫天星 蔡丰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城镇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巩固和提高绿化建设成果,促进绿地养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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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绿地养护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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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园林绿化养护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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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 语

2.0.1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landscap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等技术措施及相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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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园林绿地附属设施 affiliated facilities of landscape green space

   绿地中游憩、照明、标识牌、围栏、卫生、给水排水等各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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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生长势 growth vigor

   植物生长的强弱程度。泛指植株的生长速度、干皮和茎叶的色泽及质地所表明的健康程度、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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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地被植物 ground cover plants

   园林植物中,能够有效覆盖绿地表面的低矮植物,具有覆盖能力强、植株较低矮、生育期内可露地栽培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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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整形修剪 reshaping and pruning

   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2.0.6  短截 short cut

   在树木一年生枝条上选留方向、位置合适且饱满的芽后剪去枝条一部分的修剪方法。

2.0.7  回缩 retracting pruning

   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2.0.8  疏枝 thinning branch(thinning trunk)

   将树木的枝条从基部剪去,以减少树冠枝条的修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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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返青水 green return irrigation

   为促进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萌芽返青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0.10  封冻水 irrigation before soil freezing(freezing water)

   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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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应包括植物养护与绿地管理两个方面。

3.0.2  植物养护工作的主要技术内容应包括整形修剪、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松土除草、改植与补植及绿地防护等。

3.0.3  绿地管理工作的主要技术内容应包括绿地清理与保洁、附属设施管理、景观水体管理、技术档案及安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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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园林植物按照其生态类型、园林应用等应分为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水生植物、竹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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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根据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应将绿地养护质量分为三个等级。绿地养护质量应包括园林植物养护质量和绿地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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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及质量要求

4.1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

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及质量要求

4.1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

4.1.1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应分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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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质量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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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植物养护质量要求

4.2  植物养护质量要求

4.2.1  植物养护质量应包括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水生植物、竹类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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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树木养护质量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2.3  花卉养护质量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2.4  草坪养护质量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2.5  地被植物养护质量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2.6  水生植物养护质量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4.2.7  竹类养护质量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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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87-2018

5植物养护

5.1 一般规定

5  植物养护

5.1  一般规定

5.1.1  植物养护中包括的植物类型应分为含古树名木的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水生植物、竹类。

5.1.2  各植物类型在养护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应包括整形修剪、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松土除草、改植与补植、植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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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古树名木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 51168的有关规定。

5.2 树木

5.2  树 木

5.2.1  树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生长阶段、生态习性、景观功能要求及栽培地区气候特点,选择相应的时期和方法进行修剪。

   2  修剪树木前应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包括修剪时间、人员安排、岗前培训、工具准备、施工进度、枝条处理、现场安全等,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因时修剪。

   3  应遵照先整理、后修剪的程序进行。应先剪除无需保留的枯死枝、徒长枝,再按照由主枝的基部自内向外并逐渐向上的顺序进行其他枝条的修剪。

   4  剪、锯口应平滑,留芽方位正确,切口应在切口芽的反侧呈45°倾斜;直径超过0.04m的剪锯口应先从下往上进行修剪,并应及时保护处理。

   5  修剪工具应定期维护并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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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树木应按照乔木类、灌木类、绿篱及色带和藤木类划分,各类树木的修剪方法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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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乔木修剪应主要修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及枯枝和残枝。

   2  树林应修剪主干下部侧生枝,逐步提高分枝点。相同树种分枝点的高度应一致,林缘树分枝点应低于林内树木。

   3  主干明显的树种,应注意保护中央主枝,原中央主枝受损时应及时更新培养;无明显主干的树种,应注意调配各级分枝,端正树形,同时修剪内膛细弱枝、枯死枝、病虫枝,达到通风透光。

   4  孤植树应以疏剪过密枝和短截过长枝为主,造型树应按预定的形状逐年进行整形修剪。

   5  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或特殊景观设计要求操作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路段的同一品种的行道树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保持一致。

       2)树冠下缘线的高度应保持一致,且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两侧的树冠边缘线应基本在一条直线上。

       3)路灯、交通信号灯、架空线、变压设备等附近的枝叶应保留出安全距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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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灌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株灌木,应保持内高外低、自然丰满形态;单一树种灌木丛,应保持内高外低或前低后高形态;多品种的灌木丛,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生长空间;造型的灌木丛,应使外形轮廓清晰,外缘枝叶紧密。

   2  短截突出灌木丛外的徒长枝,应使灌丛保持整齐均衡。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及时疏除;灌木内膛小枝应疏剪,强壮枝应进行短截。

   3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当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时宜尽早剪除。

   4  花灌木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或景观设计要求操作外,还应根据开花习性进行修剪,并注意保护和培养开花枝条,具体修剪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休眠期修剪时,对于生长健壮花芽饱满枝条应长留长放,花后短截,促发新枝;1年数次开花灌木,花落后应在残花下枝条健壮处短截,促使再次开花。

       2)二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休眠期应根据花芽生长位置进行整形修剪,保留观赏所需花枝和花芽,生长季应在花落后10d~15d根据枝条健壮程度并选好留芽方向和位置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度或重度短截,疏剪过密枝。

       3)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修剪应培育新枝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5  栽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交替回缩主枝主干,控制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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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绿篱及色带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篱及色带的修剪应轮廓清晰,线条流畅,基部丰满,高度一致,侧面平齐。

   2  道路交叉口及分车绿化带中的绿篱的修剪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有关规定。

   3  生长旺盛的植物,整形修剪每年不应少于4次;生长缓慢的植物,整形修剪每年不应少于3次。

   4  绿篱及色带在符合安全要求高度的前提下,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应有所提高;当绿篱及色带修剪控制高度难以满足要求时,则应进行回缩修剪。

   5  修剪后残留绿篱和地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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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藤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攀缘棚架上的藤木,种植后应进行重剪,每株促发几条健壮主蔓;及时牵引,疏剪过密枝、病弱衰老枝、干枯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有光脚或中空现象时,应采用局部重剪、曲枝蔓诱引措施来弥补空缺。

   2  匍匐于地面的藤木应视情况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除老弱藤蔓。

   3  钩刺类藤木,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势衰弱时,应及时回缩修剪、复壮。

   4  观花藤木应根据开花习性修剪,并应注意保护和培养开花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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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树木修剪应安全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机械应保养完好,运行正常;修剪工具应坚固耐用。

   2  树上作业应选择无风或风力较小且无雨雪天气进行,四级及以上大风不得进行作业。

   3  作业时应按要求在作业区设置警示标志,当占用道路修剪时应办理行政许可,树上修剪人员、地面防护、枝叶清理人员防护用品应符合安全要求。

   4  树上作业应对修剪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应一人一树修剪,不得在两株或多株树体间攀爬,截除大枝应有人员指挥操作。

   5  在高压线附近作业,应请供电部门配合,并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避免触电。

   6  高空机械作业车修剪时,应符合高空作业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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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树木灌溉与排水的原则、方法、时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树木栽培地区气候特点、土壤性质、植株需水等情况,进行灌水和排涝。

   2  灌溉水量应以使土壤根系保持植物无萎蔫现象的含水量为标准。

   3  灌溉用水水质应满足树木生长发育需求,不得使用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和含有洗涤液的冲洗液补充土壤水分。

   4  宜采用节水灌溉设备和措施,并应根据季节与气温调整灌溉量与灌溉时间。

   5  应经常检查喷灌或滴灌系统,确保运转正常。喷灌喷水的有效范围应与园林植物的种植范围一致,并应协调好游人、行人关系,定时开关,专人看管。

   6  采用喷淋方法淋水,不得冲倒、冲歪植株及冲出树根。乔灌木淋水前宜先给树体洗尘。

   7  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不得使用高压冲灌。道路绿地浇灌不宜在交通高峰期进行。

   8  一天中灌溉的时间应根据季节与气温决定。夏秋高温季节,不宜在晴天的中午喷灌或洒灌,宜在12:00之前或16:00之后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冬季气温较低,需灌溉时,宜在9:00之后或16:00之前进行,并应防止结冰影响行人通行。

   9  夏季干燥时,易受日灼的树种应进行叶面和枝干喷雾,必要时可对部分树种进行疏果、疏叶处理,降低蒸腾作用。

   10  除地下穴外,浇水树堰高度不应低于0.1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不小于树干胸径10倍,或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且不小于0.8m为准。树堰应紧实、不跑水、不漏水。树堰内宜选择环保性覆盖物掩盖裸露土地。

   11  暴雨后应及时排除树木根部周围的积水。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

   12  冬季寒冷地区,应适时浇灌返青水和封冻水,并浇足浇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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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树木施肥的原则、方法、时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进行施肥。

   2  每年宜施肥至少1次,春秋两季宜为重点施肥时期。观花木本植物应分别在花芽分化前和花后各施肥一次。

   3  应使用卫生、环保、长效的肥料,以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不宜长期在同一地块施用同一种肥料。

   4  应根据树木种类采用沟施、撒施、穴施、孔施或叶面喷施等施肥方式。沟施、穴施均应少伤地表根,施肥后应进行一次灌溉。撒施应避免将肥料撒到叶片上。叶面喷肥宜在早上10:00之前或傍晚进行。

   5  应根据肥料种类、施肥方式等确定施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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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树木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原则,做到安全、经济、及时、有效。

   2  宜采用生物防治手段,保护和利用天敌,推广生物农药。

   3  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物理防治手段,并及时剪除病虫枝。

   4  采用化学防治时,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及对有益生物影响小的农药,宜不同药剂交替使用。

   5  应及时对因干旱、水涝、冷冻、高温、飓风、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进行防治。

   6  应按照农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喷洒药剂时应避开人流活动高峰期或在傍晚无风的天气进行。

   7  采用化学农药喷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果蔬类喷施农药后应挂警示牌。

   8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进行有害生物防治。

   9  应严格管控国家颁布的林木病虫害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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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树木松土除草的原则、时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林植物生长期,应经常进行松土,使表层种植土壤保持疏松,使其具有良好的透水、透气性。

   2  松土应在天气晴朗,且土壤不过分潮湿时进行,雨后不宜立即进行。

   3  除杂草宜结合松土进行,也可采用手工拔除等方法进行。

   4  除杂草应在杂草开花结实前进行,同时不得使目的植物的根系受到伤害或裸露。

   5  使用化学除草剂前,宜进行小面积实验后再全面使用。应根据所栽培的目的园林植物和杂草种类的不同,确定药剂种类、浓度及施用方法。药剂不得喷洒到园林植物的叶片和嫩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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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树木的改植与补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以下情况时可进行改植或补植:

       1)因植株过密而必须移植;

       2)对人、构筑物或电力等其他设施构成危险的植株的移除;

       3)自然死亡树木的去除或补植;

       4)对生长环境不适或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树木的去除与改植;

       5)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清理、扶正或补植处理。

   2  补植时,宜选用与原有种类一致,规格、树形相近的树木。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以及季节特点,安排改植、补植时间。

5.2.13  树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汛期或台风来临前应对浅根性、树冠庞大、枝叶过密等抗风能力弱的乔木进行加固或修剪,对易积水的绿地及时采取防涝措施。

   2  应加强对行道树的日常巡护,及时对出现倒伏、歪斜的树木进行扶正。

   3  寒冷天气,应对易受低温侵害的植物采取搭设风障、主干涂白、裹纸或无纺布加绕草绳、根基部培设土堆等防寒措施。降雪地区主要路段可结合防寒设置围挡。降雪量较大时,应及时清除针叶树和树冠浓密的乔木、灌木上的大量积雪。

   4  高温天气,易受高温危害的树木应避免太阳直射,采取遮阴、缠草绳、喷雾等措施,降低温度预防日灼。

   5  应及时清除对树木有害的寄生植物。

   6  树体上的孔洞应根据大小、类型等,分类采用引流、碳化、封堵等多种处理方式,封堵填充材料的表面色彩、形状及质感宜与树干相近。

5.3 花卉

5.3  花 卉

5.3.1  花卉修剪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年生花卉应根据分枝特性摘心。观花植株应摘除过早形成的花蕾或过多的侧蕾。叶片过密影响开花结果时应摘去部分老叶和过密叶。花谢后应去除残花和枯叶。

   2  球根花卉、宿根花卉应根据生长习性和用途进行摘心、除芽。休眠期应剪除残留的枯枝、枯叶。

   3  修剪不宜在雨后立即进行。

   4  修剪工具应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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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花卉灌溉与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溉原则、灌水水质和灌溉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规定。

   2  浇水应避免冲刷花朵。

   3  浅根性花卉浇水时应避免冲刷植物根系。

   4  应维护排水设施的完好,并注意及时排涝。

   5  夏季气候干燥炎热时应及时浇水;冬季寒冷地区的宿根花卉应注重返青水和封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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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花卉施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种类(品种)的生长期和开花期进行追肥。每个生长周期内不应少于2次追肥。

   2  追肥宜采用缓释性的长效肥料。也可进行叶面追肥。

   3  其他施肥方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2.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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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花卉的补植应在生长季进行,及时清理死株,并应按原品种、花色、规格补植。一、二年生花卉花谢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进行更换,补植时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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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花卉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本标准第5.2.10条规定。

5.3.6  冬季寒冷地区,草本花卉可用覆盖塑料薄膜、培土等方式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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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草坪

5.4  草 坪

5.4.1  草坪的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剪时,剪掉的部分不应超过叶片自然高度的1/3。

   2  修剪次数应根据草坪草的种类、养护质量要求、气候条件、土壤肥力及生长状况确定,进行不定期修剪。

   3  修剪前草坪草应保持干爽,阴雨天、病害流行期不宜修剪;修剪前应清除草坪上的石砾、树枝等杂物,以消除隐患。修剪工作应避免在正午阳光直射时进行。

   4  修剪前宜对刀片进行消毒,并应保证刀片锋利,防止撕裂茎叶。

   5  修剪后应及时对修剪草坪进行一次杀菌防病虫害处理。

   6  同一草坪,不应多次在同一行列、同一方向修剪。

   7  修剪下的草屑应进行清理。

   8  草坪不得延伸到其他植物带内。切草边作业,边线应整齐或圆滑,与植物带距离不应大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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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草坪灌溉与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溉原则、灌水水质和灌溉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规定。

   2  高温干旱季节应每隔5d~7d避开高温时段浇透水,湿润根部应达0.10m~0.15m。其他季节应根据栽植土壤保水性能进行浇灌,保持土壤根部湿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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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草坪施肥应根据草坪草种类、生长状况和土壤状况确定施肥时间、肥料种类和施肥量。应少量多次,宜施缓效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修剪3d~5d后进行,施肥应均匀,施后应灌水。

   2  每年在生长季节应根据生长情况重点施肥,可进行根外追肥。秋季施肥应含磷、钾肥,促进根系生长,提高抗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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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对损坏或死亡部分的补植应选用与原种类相同的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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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3年生以上草坪应根据生长状况打孔,清除打出的芯土、草根,并撒入营养土或沙粒;开放型草坪应根据人为干扰的程度实施轮流封闭休养恢复,保持正常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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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草坪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2.10条规定。

5.4.7  杂草应进行清除,保持草坪纯度。化学除草应经小面积试验后方可大面积应用。手工拔草或锄草应将杂草连根清除,并压平目的草。杂草过多又无法除去时,或草坪已不适应环境时,应及时更新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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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使用剪草机(车)、割灌机、打孔机、垂直刈割机等机械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大型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围合、警示。

5.5 地被植物

5.5  地被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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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地被植物应包括多年生低矮草本植物及适应性较强的低矮、匍匐型的灌木和藤本植物。

5.5.2  地被植物的修剪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和第5.2.6条的要求。其他养护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和第5.4节的要求。

5.5.3  蔓生性较强的地被,修剪应保持整体整齐或有规律变化,使枝蔓不侵占周边植物生长空间。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87-2018

5.6 水生植物

5.6  水生植物

5.6.1  水生植物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长期阶段应清除水面以上的枯黄部分,应控制水生植物的景观范围,清理超出范围的植株及叶片。

   2  同一水池中混合栽植的,应保持主栽种优势,控制繁殖过快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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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水生植物应根据植物种类及时灌水、排水,保持正常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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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浮叶类水生植物应控制水生植物面积与水体面积比例,其覆盖水体的面积不得超过水体总面积的1/3。

5.6.4  水生植物施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肥应以有机肥为主,点状埋施于根系周围淤泥中。追肥应以复合肥为主。叶面施肥可使用化学肥料。

   2  盆栽水生植物可在冬季拿出水面并应进行防寒保护,开春前可补施一次基肥,应在新叶长出后移入水中。

   3  观花水生植物,每年至少应追肥1次,点状埋施于根系周围淤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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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水生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方法应按符合标准第5.2.10条规定。

   2  应选用对水生生物和水质影响小的药剂,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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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易被水中生物破坏的水生植物,宜在栽植区设置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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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竹类

5.7  竹 类

5.7.1  竹类的间伐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去老留幼、去弱留强的原则,根据生长状况和景观要求,于晚秋或早春进行合理间伐或间移。

   2  笋期阶段应及时去除弱笋和超出景观范围的植株。

   3  应将衰弱、已死亡和已开花的竹蔸挖除,挖除后的空隙应及时用富含有机质的熟土填充。应及时清除枯死竹秆和枝条,砍除病竹和倒伏竹。

   4  降雪和台风活动频繁地区,过密竹林宜钩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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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竹类灌溉与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植竹2年内应按时浇水、排涝,浇灌时应浇足浇透。

   2  成林竹应浇足返青水、催笋水、拔节水和孕笋水。雨后应及时排涝,过于干旱时应进行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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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竹类施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植竹宜在每年的3月上中旬、5月中旬~6月上旬各追肥一次,11月中下旬施基肥一次。

   2  成林竹宜在每年的4月份~6月份施肥1次~2次,肥料应以有机肥为主。

   3  施肥方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2.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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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竹类有害生物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2.10条规定。

   2  应以控制螨类、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生规律,及时防治。

   3  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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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绿地管理

6.1 植物种植调整

6 绿地管理

6.1 植物种植调整

6.1.1 绿地内植物栽植超过一定年限,存在植物长势衰弱、植株过密、种植结构不合理、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等情况,应进行调整。

6.1.2 调整方案应充分考虑立地条件,根据绿地的不同特点和功能,选择以乡土植物为核心的多样性植物种类,遵从生态位原则,营造适宜的植物群落。

6.2 绿地清理与保洁

6.2 绿地清理与保洁

6.2.1 绿地应保持清洁,并整理清除影响景观的杂物、干枯枝叶、树挂、乱涂乱画、乱拴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等。

6.2.2 收集的垃圾杂物和枯枝落叶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焚烧。

6.2.3 各种与绿地无关的张贴物或设施应及时清除。

6.3 附属设施管理

6.3  附属设施管理

6.3.1  对于园林绿地中的建筑及构筑物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外观整洁,构件和各项设施完好无损。

   2  室内陈设应合理,并保持清洁、完好。

   3  应保持厕所地面干燥,定期消毒,其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的有关规定。

   4  应消除结构、装修和设施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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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道路和铺装广场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装面、侧石、台阶、斜坡等应保持平整无凹凸,无积水。

   2  应保持铺装面清洁、防滑,无障碍设施完好。

   3  损坏部分应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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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假山、叠石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假山、叠石应保证完整、稳固、安全。不适于攀爬的叠石应配备醒目提示标识和防护设备。假山结构和主峰稳定性应符合抗风、抗震要求。

   2  假山四周及石缝不得有影响安全和景观的杂草、杂物。

   3  假山、叠石的放置与园林植物的配置应协调,相辅相成保证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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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娱乐、健身设施应明确操作规程,使用与管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的有关规定。

6.3.5  给水排水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管道畅通,无污染。

   2  外露的检查井、进水口、给水口、喷灌等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完整无损,寒冷地区冬季应采取防冻裂保护措施。

   3  防汛、消防、防火、应急避险等设备应保持完好,满足功能要求。

6.3.6  输配电、照明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测,并保持运转正常。

   2  照明设施应保持清洁、有足够照度,无带电裸露部位。

   3  各类管线设施应保持完整、安全。

   4  太阳能设施应确保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5  应确保安全警示标志位于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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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园凳、园椅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园凳、园椅的外观整洁美观,坐靠舒适、稳固,无损坏。

   2  维修、油漆未干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6.3.8  垃圾箱外观应保持整洁完整,无污垢陈渍;箱内应无沉积垃圾、无异味、无蚊蝇滋生。

6.3.9  标识牌应保持外观整洁,构件完整,指示清晰明显,对破损的标识牌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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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绿地防护设施(护栏)、无障碍设施、树木支撑、树穴盖板、花箱(花钵)等设施应确保外观整洁,完整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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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雨水收集设施应保持外观整洁,设施通畅,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6.3.12  广播及监控设施应保持外观整洁,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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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87-2018

6.4 景观水体管理

6.4  景观水体管理

6.4.1  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6.4.2  景观水体应保持水面清洁,水位正常。

6.4.3  驳岸、池壁应确保安全稳固,无缺损,整洁美观。

6.4.4  安全提示应确保标志明显,位置合理。

6.4.5  水景设施及水系循环、动力及排灌设施应保持完好,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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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技术档案

6.5  技术档案

6.5.1  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月度管理计划,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2  技术档案应每年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6.5.2  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绿地建设历史、基本情况,包括绿地面积,植物种类、规格、数量,植物补植、破坏情况,土壤主要理化性状、绿地设计施工图、竣工图等。

   2  绿地养护过程的动态情况,包括有害生物现状、植物生长状况评价、设施种类、数量及状况、养护工程的移交、苗木的移植、工程改造等。

   3  各项养护管理技术措施、日常养护日志、养护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4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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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安全保护

6.6  安全保护

6.6.1  绿地应定期进行专项巡视,内容应包括绿地内植物生长状况及景观效果、绿地卫生、附属设施、抗震减灾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及安全隐患等,及时处理并记录所发现问题。绿地应按需配备安保人员。

6.6.2  暴风雨、暴雪等来临前,应检查树木绑扎、立桩情况,设置支撑,保持稳固。大雪大风后应及时检查苗木的损伤情况,清除倒伏苗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枝。

6.6.3  高温暑热、低温寒冷等极端天气,应对植物、附属设施等做好防护措施。防护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补救。

6.6.4  公园、广场人流量多的地方宜安装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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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树木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A 树木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B花卉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C草坪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C 草坪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D地被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D 地被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E水生植物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E 水生植物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F竹类养护质量等级

附录F 竹类养护质量等级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87-2018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 51168

2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

3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

4 《主要花卉产品等级 第7部分:草坪》GB/T 18247.7

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6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相关知识

CJJ∕T 287
GB5056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园林绿化养护规范
甘肃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施工组织方案.doc 全文 文档投稿网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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