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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近日,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正式批准发布了修订后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标准。该标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将替代现行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

此次修订的标准详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在场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标准特别强调,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必须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据了解,该标准自1986年首次发布以来,曾于2011年进行过第一次修订,而本次是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调整 :删除了“扩建”活动,新增了“供汽供热”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的相关要求。

术语及定义修改 :增加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人口集中地区”、“槽式排放口”和“管理目标值”等新术语,并删除了“剂量约束”,将“放射性流出物”修改为“流出物”。

场址选择要求 :增加了选址假想事故的基本假设及确定原则,并明确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设置要求及选址假想事故下的剂量接受准则。

流出物排放控制 :调整了流出物排放管理的相关条款,并修改了单堆和多堆场址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的具体数值。同时,增加了不同热功率反应堆的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调整方法和槽式排放口处的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推荐值。

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 :增加了轻水堆核动力厂典型设计基准事故的类别和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

流出物排放管理和监测 :修改了年排放总量周期控制的要求,并新增了流出物在线监测、监测大纲定期优化以及液态流出物监测核素选取原则的要求。

辐射环境监测 :增加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运行前和运行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要求,以及运行期间场内地下水辐射环境水平监测的规定。

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此次标准的修订工作由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并由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要起草。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月2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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