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评丨“天眼”牌香烟上市,烟草花式广告再添新马甲

2020-08-10 19:07 ·南方Plus官方网易号
文丨罗志华
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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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销售的“天眼”香烟。(图片来源:@光明日报)
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这种颇有蹭热点之嫌的跨界联姻,依旧引发了人们对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思考。
“天眼”“神舟”等品牌的名气很大,别说直接将其抢注为商标,仅是借名促销,企业也可获得巨大利益。相关企业的寄生行为,让科学品牌受到玷污,科学精神受到伤害。若此类行为不迅速加以制止,怎能对得起南仁东等为“天眼”作出巨大牺牲、甚至为之失去生命的科学家?
需要反思的是,既然“天眼”工程已于2016年建成,2017年“天眼”商标却遭烟草企业抢注,抢注发生在“天眼”建成之后,这本身就是商标注册方面的一个漏洞。此事也提醒项目部门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倘若在“天眼”项目立项之后或建成之前,就及时注册商标,抢注行为就无从下手。
烟草企业抢注“天眼”的另一大危害,是推销了烟草。《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从表面看,上市“天眼”牌香烟很难直接被定性为广告行为,却具有极强的广告效应,不仅香烟借“天眼”之名可以扩大影响力,而且“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也具有绑定名人的作用,此类花式烟草广告比传统烟草广告更具有传播力。
你有明文规定,我可暗渡陈仓。
近年来烟草广告的花式玩法不仅屡见不鲜,而且花样百出。烟草企业借慈善之名搞冠名活动、在“小红书”上发布涉烟草类文章、外卖平台的宣传语用“香咽”“香火因”“yan”来暗指“香烟”等,都是花式烟草广告的典型表现形式。抢注“天眼”,让烟草花式广告再添新马甲。
烟草花式广告当休矣!
对于类似打擦边球行为,定性和处罚存在模糊空间,治理有一定难度。但烟草广告无论以什么模样出现,用心都昭然若揭,惩治不仅道义上正当,法理上也不乏依据,比如在“小红书”上发布涉烟草类文章、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售卖香烟行为,除了可依据广告法惩戒外,在互联网监管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同样可以找到治理依据。
“天眼”被烟草企业抢注,《商标法》和《广告法》都应该出拳重击。这类行为或许不属于《广告法》明文禁上的传统烟草广告,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还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企业利用“天眼”商标来宣传烟草制品,涉嫌违反这条法规。给予涉事烟草企业以严厉惩戒,既是对此类行为的必然回击,又是对科学品牌与控烟成效的尊重和守护。
【作者】 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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