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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橘和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55号)

  2017年第55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橘和

  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我局与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和智利检疫部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乌拉圭柑橘、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见附件)。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乌拉圭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进口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水利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ies(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撒马尔罕、纳曼干、安集延、菲尔干纳等五个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的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都必须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水利部(以下简称MAWR)注册,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批准。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地区、万户(Tuman))及标识代码。

  年出口季节前,由MAWR和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共同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进行审查。以后,每年在出口季节前,MAWR将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的信息向AQSIQ提供。AQSIQ将在公布该注册名单。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二)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三)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四)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六)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七)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八)欧洲榆小蠹Scolytus multistriat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所有出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需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应要求向AQSIQ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药剂浓度等详细信息。

  输华樱桃果园内不得种植其他植物。

  出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MAWR或MAWR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二)特定有害生物的管理措施。

  1. 针对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的管理措施:

  MAWR应制定全国实蝇监测和根除计划,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将对欧洲樱桃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樱桃产区、樱桃包装厂和主要的樱桃交易市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设置时间为樱桃的座果开始到采摘结束),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

  输华樱桃必须进行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中方的冷处理操作规程进行(见附1)。

  2.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的管理措施

  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须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检查一次。

  3. 针对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的管理措施

  非疫生产点:输华樱桃必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PFPSs)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ISPM10的原则。MAWR应及时向AQSIQ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持的相关资料。

  果园监控:对苹果蠹蛾的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樱桃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引诱剂,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在监测中,如诱捕器上监测到苹果蠹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不得出口。在收获前,每公顷至少抽检600个果实,并对20%以上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樱桃在即将到来的出口季节不得出口。

  4. MAWR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AQSIQ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MAWR应立即通知AQSIQ。MAMR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暂停该万户(Tuman)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MAWR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专家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三)包装要求。

  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加工、包装过程中,须对樱桃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樱桃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对输华樱桃要使用专门的包装线,不得同时包装其他水果,避免被有害生物污染。

  包装好的樱桃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樱桃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产地(地区和万户(Tuman))、果园和包装厂及其注册号。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MAWR确认的检疫标识。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议定书实施的前两年,MAWR人员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果,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小取样量不得少于600果。如果在出口检验检疫中,检出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MAWR将在本出口季节暂停该万户(Tuman)向中国出口,并通报AQSIQ。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MAWR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樱桃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MAWR在开展贸易前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入境口岸时,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CIQ)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境樱桃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有关单证和标志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樱桃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AQSIQ将通知MAWR暂停乌兹别克斯坦该万户(Tuman)产区樱桃输华;如发现其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将通知MAWR暂停本出口季有关果园或包装厂的樱桃输华。

  如发现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樱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八、审查及预检

  本项目开始前,在MAWR协助下,AQSIQ将派至少两名植物检疫官员赴乌兹别克斯坦对樱桃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和输华樱桃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的植物卫生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樱桃的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

  依据进口检验检疫情况,AQSIQ将决定在随后的出口季节是否需要继续派检疫官赴乌预检。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AQSIQ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WR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和MAWR将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章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试行1年,1年后双方对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以协商是否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此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AQSIQ将做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WR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附1

  乌兹别克斯坦樱桃输华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冷库类型

  冷库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MAWR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校正温度应在-3.0℃到 +3.0℃之间,读数到± 0.1℃;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有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和温度。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MAWR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蒸馏水制成的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 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冷库出具一份由MAWR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MAWR监管下装入冷库,货物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冷库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 1号探针安插在冷库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探针安插在靠冷库门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探针安插在距冷库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冷库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MAWR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实施冷处理前,待处理樱桃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 封识

  5.1 每个包装箱需贴上编码封条,由经授权的MAWR检疫官员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CIQ官员开启。

  6 植物检疫证书

  6.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6.2 樱桃入境时,需向C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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