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节日氛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京津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明确,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提醒告诫书》提出,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提醒告诫书》还要求,各灯会、游园会、文娱演出、体育赛事、露营场所、特色旅游街区等经营者要严格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
《提醒告诫书》提出,各餐饮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因产地、规格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示品名、价格,不得出现“两套菜单”;销售“小份菜”“半份菜”的,应当标明“小份菜”或“半份菜”的价格;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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