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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采挖野生石斛 富宁两男子获刑

近日

富宁县人民法院

到富宁县归朝镇龙门村委会

巡回审判一起

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份,有人在网上向被告人韦某某高价收购野生石斛。后被告人韦某某以每斤6-7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袁某某收购野生石斛。同年11月2日,韦某某将自己采挖的26株野生石斛和向袁某某收购的109株野生石斛让袁某某运送到富宁县归朝镇高速路口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135株野生石斛,分别是杓唇石斛、美花石斛、流苏石斛,以上三种石斛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涉案石斛已移交西双版纳野生植物园管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袁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次庭审邀请了驻村干部、村委小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共计40余人旁听,村民们纷纷表示富宁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农村,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零距离”感受到法治教育,并且意识到了野生植物不能随意采挖、贩卖、移植,更不能私自交易、加工、运输等,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得到提高。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2021年,野生石斛、金线兰等植物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野生植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富宁县人民法院将认真践行“两山”理念,以司法手段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现场普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法治效果,为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富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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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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