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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WEI
以案
说法
FAYUAN
导语
“我从山中来,
带着兰花草,
种在小园中,
希望花开早”
这首《兰花草》歌大家都听过吧?歌虽美,花虽好,但是山中的兰花草可不能随便采哦!
2021年新版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与1999年发布的《名录》相比,调整了18种野生植物的保护级别,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目前,几乎所有的野生兰科植物都已经成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犍为法院近期审理的,因从山中收购、出售兰花草被判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 年 2、3 月期间,被告人罗某1未经批准,在惠水县周边乡镇收购农户从山上非法采挖的野生兰草,后以 720 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代某某,共计 60 余斤。
2022 年2 月,被告人王某某以 600 元的价格,将从长顺县周边乡镇和兰花市场收购的野生兰草出售给代某某,共计 60 余斤。
2022 年 2、3 月期间,代某某还从惠水县、长顺县周边乡镇和农户处收购野生兰草 150 余斤。代某某将上述收购的野生兰草共计 300 余斤以4,000 余元的价格,分三次出售给被告人罗某2,罗某2将收购的野生兰草种植在犍为县大兴镇XX村的地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清点共计 3,833 棵,已移交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保管。
经乐山师范学院鉴定,涉案的 3,833 棵草类植物为兰科兰属莎叶兰送春,均为野生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代某某、罗某2、罗某某、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官讲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被告人罗某2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四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非法获利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罗某2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被告人代某某违法所得 4,000 元,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 720 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 600 元,予以追缴。
六、扣押在案的 3,833 株兰草(鲜活),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中国人自古就喜欢兰花质朴、文静、淡雅高洁的气质,尤其是高品质的兰花,一直受到不少人的追捧。
但是,君子爱兰,取之有道!在2021年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野生兰科植物首次被列入。兰科-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整个兰属都列入了其中,也就是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的兰花都不能采挖出售了。如我们常见的:春兰、蕙兰、建兰、墨兰、寒兰、春剑、莲瓣兰等都不能采挖出售。
希望大家以此案为鉴!
原标题:《犍为法院∣【以案说法】山中兰草不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