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从此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了病虫害预警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此外,《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器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条例》细化完善了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专业化服务、法律责任等全链条防治制度安排,为农业发展特别是做好今年重大病虫害防治、稳定粮食生产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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