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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可证也不能卖烟的那些事


众所周知,商家经营卷烟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经营中,有的商家虽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卷烟的行为却是违法的。本版整理几个相关案例,说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不能卖烟的那些事。

——编 者

登记事项改变应及时变更

胡玉祥

王某经营一家烟酒百货店,持有当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1年12月1日,王某更改了商店名称,并进了工商登记变更。2021年12月5日,当地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告知王某应在30日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登记。但王某未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检查并提醒其办理手续时,被王某拒绝。于是,执法人员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如若仍不进行变更,将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由此可见,即便持有许可证,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子承父业应依法办理手续

刘正花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近日在走访某超市时,发现店主换成了一位年轻人,是原店主张某的儿子小张。张某年纪大了不想再经营超市,就把店铺交给儿子打理。

“我可以继续使用我父亲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卖烟吗?”小张向工作人员咨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您可以看一下您父亲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工商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那么您接手超市就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如果工商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成员中有您的名字,那么您经营店铺就属于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情形,需要申请许可证变更。”工作人员解释道,“所以,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新办或者变更手续,不能继续使用原许可证继续经营卷烟。”

切莫在集市上摆摊卖烟

刘 毅

王老板经营一家商店。考虑到集市上客流量大,他就从店里拿了一些卷烟到集市上摆摊销售,结果被执法人员查处。王老板想不通,自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什么不能卖烟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王老板在集市上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以上相关规定,因此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行处理。集市不是固定经营场所,王老板虽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却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经营卷烟,构成了无证经营行为。

店铺搬迁后不能使用原证

张正坤

李老板经营一家副食品店。一天晚上,由于着急出门办事,她忘记拉闸关电引起火灾,导致店里部分设施损毁。于是,李老板将店铺搬迁到镇上另一处门头,想继续经营卷烟。

开业当天,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告知李老板,该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她不能在新店经营卷烟。李老板问道:“我前不久刚办理了许可证延续手续,为什么不能经营卷烟啊?”

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您的店因为个人原因更换了新店址,实际经营地址已经与许可证上的地址不符,因此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新办证需要时间,我哪有时间去办理啊!”李老板着急地说。

“您别担心,工作人员可以上门为您办理,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新证送到您手上。”执法人员说。

在此提醒零售户朋友,若搬迁店铺,应及时到当地烟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尽快获得卷烟经营资格。

有不安全因素不可经营卷烟

王晓艳

春节前夕,赵老板经不住利益诱惑,偷偷购进了一批烟花爆竹,在店内进行隐蔽销售。因城区禁放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进行查处时,从他们口中得知赵老板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事。联合执法人员对赵老板的店面进行了安全检查,在其店内查获违规存放并经营的烟花爆竹。赵老板对违规经营行为供认不讳。随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责令赵老板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并进行整顿。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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