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初,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新桥村的苗圃突然来了上千人参与“免费挖花”,事件起因是网络上流传的“免费挖花”谣言,吸引了大量人员聚集并采摘花卉,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导致十几万盆花卉损毁,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
令人无语之处在于,这上千人不见得都是误信。若行为人轻信“免费”宣传,可能主张“认识错误”阻却故意;但若现场有明确警示仍强行挖掘,则认定故意成立。
啥故意?当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
有这个故意又能如何?其实也没啥,也就是可能会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已。
对一般的参与“免费挖花”活动的人,若确实是因轻信“免费”而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他们真的是轻信吗?这个就人艰不拆见仁见智吧。不过区分参与者的“误信”与“恶意”,主要还是看:
聊天记录:是否有人提醒“免费”系谣言。
现场录像:是否无视警示标志、暴力抗拒管理。
行为模式:是否重复参与、大量搬运花卉。
……
但该事件中组织者与恶意参与者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聚众哄抢罪。
对组织者来讲,若有预先踩点、避开监控等行为,并指示参与者在夜间秘密挖掘花卉,此时组织者构成盗窃罪的主犯,按总损失数额量刑(数百万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若组织者散布虚假信息(如“免费挖花”),但实际目的是诱导他人秘密盗取花卉,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若损失特别巨大,可能面临10年以上刑罚。
若在微信群中公开召集人群,宣称“苗圃开放免费挖花”,并现场指挥众人抢夺。组织者作为首要分子,按聚众哄抢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若组织者既策划秘密窃取又组织聚众哄抢,属于罪名竞合,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可能择一重罪(盗窃罪)论处。
对恶意参与者来讲,在苗圃主人明确阻拦后,仍翻墙潜入、避开监控偷挖花卉。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按个人参与数额量刑(若个人窃取价值超30万元,可能判10年以上)。若参与者轻信“免费”宣传,但以隐蔽方式(如夜间偷挖)取走花卉,可能仍被认定为盗窃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若参与者在白天成群结队涌入苗圃,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强行挖取花卉,那么其中的“积极参加者”(例如带头哄抢、多次往返搬运者),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依法可判 3-10 年有期徒刑。
若参与者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花卉,却公然抢夺,即便误信了所谓“免费”宣传,也可能因该行为已具备“公然性”,而被认定构成聚众哄抢罪。
若是参与者明知谣言虚假仍参与哄抢,可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若是轻信谣言,就需结合现场证据,比如是否存在警示标志等,来判断是否构成过失。
建议警方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想法,应重点收集组织者煽动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以及参与者行为性质的相关证据(如监控视频等),通过罪名竞合分析选择最有利于追责的路径,同时推动民事赔偿以弥补苗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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