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修订)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docx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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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22号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关于《北京市林草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重磅!新种子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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