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关系人民群众福祉,我们要用司法工作的成色,保障好生态环境的绿色。”太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浩在调研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时说道。
2021年底,太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寺前人民法庭揭牌,标志着该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开启新的征程。近年来,该院坚定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以环境资源法庭为据点,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不断扩展环境资源“法治保护圈”,为美丽太湖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守护青山,监督补种“赎罪树”
该院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坚持惩罚与恢复生态并举的司法理念,尽最大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履行人民法院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职责。
张某某于2020年9月购买了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双安组“河龙独田上阳排”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汽油锯上山砍树,持续数月。2021年6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张某某表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69328.52元无力承担,该院人性化地给出了替补修复方案:张某某原位修复在现场补种295棵,异位修复协助当地政府在太湖县百里镇辖地荒山荒地、退化地、低产低效林或抛荒竹林补种树木2237棵。
今年3月,该院刑庭干警驱车百余里,来到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督促当事人张某某完成植树义务,让遭到砍伐的林地有了复绿的希望。
保护资源,严厉打击“黑河砂”
“被告人翟某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随着法槌敲下,一起非法采砂案一审落下帷幕,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2020年5月份以来,翟某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当地村民长期利用清晨和夜晚时段,使用铁锹和改装三轮电瓶车等工具,在太湖县长河新仓段河道内盗采大量河砂并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翟某海盗采河砂销售后获利295475元。翟某海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存储量损失3110.26T,并导致区域植物资源和土壤资源损失、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次生地质危害、水利设施危害,生物多样性在一定时期内丧失。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海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保护资源,是为了更好地合理利用资源,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发生态环境资源,才能走好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由点及面,构建生态“防护罩”
该院以环境资源法庭建设为抓手,落实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审理机制,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确立了“一”个保护重点:即为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生态发展保驾护航;“二”个管辖层面,以花亭湖及沿湖水资源、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区域为圆心,辐射全县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构建花亭湖以点带面两层审判框架全局;“三”个审理范畴,即环资法庭受理涵盖法院审判活动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刑事、行政三类一审案件。在抓办案的同时,也注重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通过案件巡回审判、法官大讲堂、街头普法等形式,借助电视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相关政策方针和法律知识,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多方联动,共建环保“朋友圈”
环境资源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该院在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的同时,始终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在党委的领导下,不断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同时,努力打通堵点难点,实现涉生态案件的纠纷联调、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与其他司法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共同推动太湖生态文明建设。
太湖法院将继续着力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优化环资审判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更科学更完善的环境资源多元保护格局,全力守护“天蓝、山绿、水清”的县域发展底色。(政治部)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太湖法院:扩展环境资源“法治保护圈” 护航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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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世界环境日】太湖法院:扩展环境资源“法治保护圈” 护航绿色发展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199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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