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五原县地方财政葵花籽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申请明细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食用向日葵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播种的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
(二)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三)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实际收入低于每亩约定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每亩约定收入=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历史产量×保险向日葵约定价格
每亩实际收入=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实际收获产量×保险向日葵集中销售期平均价格
其中:
1.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历史产量根据当地近五年保险向日葵葵花籽的平均每亩历史产量确定。
2.保险向日葵约定价格根据当地保险向日葵每亩投入成本进行核算,按照投入成本或投入成本附加一定的收益确定。
3.投保区域根据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水平、技术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
4.保险向日葵集中销售期平均价格以五原县农牧业局发布的鸿鼎农贸市场保险向日葵葵花籽的平均收购价格为准。集中销售期为10月1日至11月15日。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向日葵平均每亩实际收入低于每亩约定收入,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管理;
(二)政府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农药、种子、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保险向日葵减产;
(六)被保险人不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栽培技术失误;
(七)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
(八)收获之后的产量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约定收入
每亩约定收入=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历史产量×保险向日葵约定价格
保险面积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其中:
1.保险向日葵平均每亩历史产量为 斤/亩。
2.保险向日葵约定价格为 元/斤。
3.每亩保险金额为 元/亩。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向日葵苗齐时起至集中销售期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向日葵收入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向日葵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向日葵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种植向日葵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向日葵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向日葵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保险向日葵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或预计将造成保险向日葵产量减少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结束后,当保险期间内因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实际收入低于每亩约定收入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历史产量×保险向日葵约定价格-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实际收获产量×保险向日葵集中销售期平均价格)×保险面积
其中:投保区域内向日葵平均每亩实际收获产量由五原县农牧业局在保险向日葵开始收获前组织相关农业专家、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抽样测产确定并公布。
保险向日葵集中销售期平均价格以五原县农牧业局发布的10月1日至11月15日鸿鼎农贸市场保险向日葵葵花籽的平均收购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向日葵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期间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自缴保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从进入保险期间开始,保险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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