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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县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39

    一、制定背景

按照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兰科兰属(所有种,除兔耳兰外),常见的野生的春兰、蕙兰、墨兰、虎头兰、建兰等野生兰花,石斛属(所有种),红豆杉,红椿(含毛椿)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国家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为切实保护好我县野生植物资源,提升社会公众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保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县林业局牵头起草了本通告,联系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全县各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由盐边县人民政府审议后发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解决问题

《通告》旨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提升广大群众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不采集、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参与到保护我县野生植物资源行动中来。也为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依据。

四、主要内容

(一)保护对象。

《通告》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我县辖区(林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事项。

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如红豆杉、红椿、兰科植物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如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未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平台兜售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将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三)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812-8664967)。

(四)施行日期

通过自发布之日后一个月起施行。

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通告

审核: 刘勇   责任编辑: 肖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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