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防城港市某中学经营使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以及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案件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中学食堂烹饪区有“天鸿缘糯米味白酸王”预包装食品(已开封,剩余六分之一瓶,未见瓶身或瓶盖标注有生产日期)和“花桥牌花桥腐乳”预包装食品1瓶,瓶身存在可视霉斑。另在该中学食堂食品仓库内发现有“花桥牌花桥腐乳”预包装食品1瓶,瓶身存在可视霉斑。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以及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食品(花桥牌花桥腐乳2瓶、天鸿缘糯米味白酸王六分之一瓶);3.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相关以下规定:(一)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当事人未定期对后厨所用调味料进行检查并及时清理,对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及食品安全不负责,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也借此次处罚对本市中小学校园敲响警钟,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二
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未对三防等设施设备维护的案件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港口区某幼儿园食品留样中未发现米饭及水果的样品;食堂烹饪区旁食品调味料箱中发现“祥厨孜然粉调味料”过期和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米酒),两种食品均无法提供采购票证;食堂加工间发现吊顶与外界相连处多处未闭合,食堂消毒柜旁发现大量老鼠屎堆积,无有效“三防”设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无“三防”设施、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本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有力保障在园幼儿供餐安全。
案例三
防城港市某高级中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案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防城港市某高级中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根据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 (2021)70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涉案全部收入(即涉案货值)为1338242.72元,经向当事人询问和采集学生考勤、食品原料采购凭证、线上支付凭证等认定购进的食品原材料总货值1171127.4元为合理支出,涉案货值扣除合理支出后的属于当事人违法所得共167115.3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圆整(¥134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贰佰贰拾叁圆贰角贰分(¥167115.32)。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贰佰贰拾叁圆贰角贰分(¥301115.32)。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本案查办显示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时刻提醒着中小学校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对其他潜在的无证经营单位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规范整个餐饮市场秩序。
案例四
防城港市某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案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机构食堂烹饪区旁调味品取用台发现“七秀泉白醋”(已开盖,剩余六分之一瓶,有多个可见活体虫卵在瓶中爬动),“无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已开盖,剩余三分之一瓶,发现内容物已长多处霉点,经与陪检人员了解该产品为腐乳,产品标签因购买使用时间较长、已脱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七秀泉白醋六分之一瓶,无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腐乳)一瓶(剩余三分之一瓶)〕;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当事人未定期对后厨所用调味料进行检查并及时清理,对住托儿童的身体健康及食品安全不负责,市场监管局也借此次处罚对本市校外托管机构敲响警钟,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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