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非法经营”和“假种子”,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因假种子引发的一次次血淋淋的惨痛教训,让人触目惊心。
尽管近年来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断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仍有一些人被利益蒙了眼,视法律而不顾,视农民血汗而不惜,走上生产经营假种子的不归路。
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一下2020年以来的部分假种子案,希望种子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合法经营,也希望农民朋友有所启示,正确购种。
1、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涉案金额313.64万元!
2020年2月,陕西省商洛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商洛市某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马铃薯种子。
经查询,该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于2018年10月被商洛市农业局撤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洛南县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人员正在对部分种薯进行分拣、称重、装袋,并查获印有该公司名称及被撤销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包装袋。
核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马铃薯种子,涉案金额达313.64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菜薯”当“种薯”卖,
2000多亩马铃薯歉收!
2020年5月,有媒体接到爆料,在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地区,有人竟拿“马铃薯菜薯”当成“马铃薯种薯”进行销售,数十万(不包含未举报)马铃薯种子出现问题。
每年10月份,是马铃薯播种的时间,如往常一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种植户李明、张成(化名)等马铃薯种植户们提前购买“马铃薯种薯”。找到以前购买过“种薯”的唐某和王某,唐某和王某两人以“希森6号”的名义,将并没有任何标识的马铃薯种子(实为“菜薯”)销售给了种植户。
因为购买的种子数额较大,李明、张成在检查种子质量时发现种子外表品质参差不齐,与正品“希森6号马铃薯种子”质量差异明显,遂联系了希森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是相关负责人表示,并没有这么一批种薯销售给他们,希森公司于是将此事举报到了广汉市农业农村局,广汉市农业农村局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受理此案,并正式对本次案件进行调查。
在将有问题的种子进行检测调查后发现,该马铃薯种子并非“种薯”,而是“菜薯”。使用“菜薯”种植出来的马铃薯,会出现结实率低,结实小,并且抗病性会有明显降低。目前,农业农村局已经确定了唐某的销售假种子行为。
3、销售冒牌土豆获刑三年
2020年4月,吉林省法院通报6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销售冒牌土豆种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以假充真,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经济损失2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理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4、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造成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2019年9月,佳木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农民投诉,称其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龙粳31”水稻种子种植后严重减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6户农民在该公司购买了“龙粳31”水稻种子共计24150公斤,购种金额10.42万元,种植面积147.65公顷。经佳木斯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经营的“龙粳31”水稻种子系假种子,导致稻谷减产54万公斤,造成经济损失140余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销售假水稻种子,
涉案金额140余万元!
根据兴庆区农业农村和税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食药环分局缜密侦查,2020年5月,成功破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庆涉嫌非法经营“假种子”案,涉案金额140余万元,该案系宁夏银川近年来案值最大的涉嫌销售“假水稻种子”案件。
经查,2017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庆注册成立农作物种子研发中心,在没有取得生产、经营种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9000公斤水稻种子,与水稻种植大户签订水稻良种种植、繁育合同,繁种水稻种子600余亩,印制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在其研发中心选种包装,对外销售。破案后查获未销售的6个品种种子共计5598袋,自治区种子工作站根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验出据的意见书认定:刘某庆销售的“吉洋100”“吉洋1号”水稻种子为假种子,“宁香稻2号”“宁粳28号”为无证经营,“吉洋188”“吉香118”涉嫌未审先推。
6、2万斤假种子被警方追回,
数万农民差点遭殃!
3月24日,信丰县公安局接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正平镇发现一批简易蛇皮袋、塑料袋包装的“三无”水稻种子,该批种子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经营规定,经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假种子。
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香在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于3月中旬,在广东省南雄、连平等地向农户收购散装水稻近2万斤,并对购买的散装水稻进行除虫、除杂、烘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后,包装成水稻种子销售,已销售金额数十万元人民币。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办案人员以最快速度将涉案假种子全部在春耕播种前追回扣押,犯罪嫌疑人徐某香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非法加工、生产假冒品牌玉米种,
涉案9人,查获假种10000袋!
近期,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成功打掉一特大制售假冒农用种子窝点,抓获涉案人员9名。该案涉及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甘肃等5省9市多地,涉案金额巨大。
经大量工作,当地公安局一举捣毁藏匿在肥乡区三里堤村南一厂房内的非法加工、生产假冒品牌玉米种窝点和邯郸市科贸城金桥种业门市非法销售窝点,当场抓获9名嫌疑人,查获生产制假加工器械若干、假冒种子10000余袋、种子包装袋8000余个。
经审讯,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对其2019年2月以来在肥乡区假冒7家公司6个品牌商标进行包装生产假冒农用种子并在邯山区科贸城种子市场内大量销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签订“高粱种植回收协议”,
销售“三无”品种
近期,陕西榆林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向靖边县公安局移交一起案件,河北省隆化县某专业合作社法人杜某和靖边县席麻湾镇沙渠村以胡某为代表的23户种植户签订了一份“高粱种植回收协议”,秋收时村民反映,该高粱产量与协议中所述产量严重不符(经测产平均亩产仅为152斤),请求调查。
专案民警经过前期大量的调查取证后,确定杜某提供的小粒红高粱种子系无种子名称、无标签、无生产厂家的“三无”品种。专案组在掌握杜某确定的犯罪线索及大量犯罪证据后,专案民警成功在河北抓获犯罪嫌疑人杜某。
经查,杜某通过朋友在网上发布了一条“高粱种植收购”的信息,远在内蒙古城川镇的男子罗某看到此信息后便联系到杜某,随后杜某赶到城川镇找到罗某,二人协商达成销售提成协议后,罗某便在网上转发该信息,几经传播后被靖边县席麻湾镇沙渠村村民看到并与罗某取得联系。
罗某将杜某带到沙渠村,经过杜某的一番“考察后”便告诉以胡某为代表的23户村民,称其提供的小粒红高粱种子在正常情况下每亩产量可达1200斤左右,为让村民信服,该杜还与村民签订了一份350亩的“高粱种植回收协议”,并免费提供350袋种子种植,村民只需交每袋10元的运费即可。
9、生产经营假冒小麦种子,
销售450公斤,罚款24万元!
2019年9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王某某经营的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徐麦31”小麦种子为假种子。执法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小麦种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检测后判定为假种子。
经立案调查,王某某从河南省永城市农资经销商胡某某处购进小麦种子7500公斤,至案发时已销售450公斤,违法所得1710元,货值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徐麦31”小麦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710元,并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10、销售假冒“四粒红”花生
致农民损失300余万元,获刑十五年
在2020年4月吉林省法院通报的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典型案例中,假花生种子案引人关注。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伙同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徐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将无标签花生种子25万余斤,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80余户农民,农民种植后,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经鉴定,二被告销售的花生种子为假种子,给被害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违反农业生产管理法规,销售伪劣种子,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项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销售伪劣花生种子,对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购买种子要注意4方面
1、买种子要去正规的农资店或者找正规公司的种子经销商,看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
2、看包装袋是否有种子标签,关注标签内容,看是否有品种审定编号(主要农作物)、品种简介、风险提示,再看有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及企业注册地等。并上网核对品种审定编号及品种简介是否与种子标签相符,如有出入可能不是种子质量问题而是品种真实性问题。
3、种子包装要求有二维码,只要扫二维码就可以查看品种信息及企业信息,当你购买种子时包装袋上没有二维码或二维码残缺或故意破坏二维码,这样的种子值得怀疑,要么是套包种子要么是窜货种子,这样的种子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4、购买种子时一定要索要种子发票,并且发票所开品种名称一定要和所购买的品种名称相对应;发票要加盖公章,并且公章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名称相对应。如果不开发票或虽开发票但不写品种名称或和所购买的品种名称不符;不盖公章或虽盖公章但和营业执照名称不符,这样的种子值得怀疑,请谨慎购买!
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这些证据
1、购种发票。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并保存好;
2、种子的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3、当种子使用中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除上述几种主要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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