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承载着固碳释氧、涵养水源等关键生态功能,其保护与合理利用关乎生态平衡与民生福祉。然而,有人为追求个人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擅自占用林地,最终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至12月间,周某为平整山场种植农作物,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某公司员工沈某将渣土堆放在连城县文亨镇南坑村某山场集体所有的6块林地上,并对山场进行平整。
经认定,周某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6532平方米,涉案山场林种为护路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涉案林地原有林木均已灭失。经评定,造成碳汇损失量为40.78吨,森林碳汇价值损失为4276.19元;涉案林地所需生态修复费用为9798元。
案发后,周某在涉案山场种树共计800余株,缴纳森林碳汇补偿金800元。今年3月18日,周某与连城县文亨镇南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补植复绿协议书》,南坑村民委员会同意周某在协议签订后,以完成种植1000株树苗补植复绿工作折抵其生态修复费9798元。
法院审理
承担刑事与生态修复双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省级生态公益林,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532平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周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补植复绿及赔偿森林固碳服务功能损失。根据周某自首、积极修复部分涉案林地、缴纳部分森林碳汇补偿金等量刑情节,连城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120株/亩的造林标准对涉案6532平方米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并赔偿剩余3476.19元森林碳汇价值损失。
法官说法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保护环境资源人人有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陈玮 余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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