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无法原地或异地补植复绿的,可允许其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等碳普惠项目进行替代性修复。

在无法原地或异地补植复绿的情况下,是否允许被告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等碳普惠项目进行替代性修复。
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间,陈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肇庆市高要区某山场挖土拓宽道路和倾倒泥土,致使林地被覆盖、林地表土被破坏,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经鉴定,前述被覆盖林地面积合计33亩,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合计为10.71万元,专家意见咨询费用1.5万元。事后,陈某积极补植复绿,但因林地处于矿区附近,地形陡峭且水土流失严重,原地复绿效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亦不具备异地复绿的条件。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就陈某上述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广东碳普惠(PHCER)采购及注销服务合同》,向该公司支付10.71万元,由该公司向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注销1530吨(PHCER)碳排放量(来源项目为陆河县新田镇陂坑村林业碳普惠项目),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随后出具了该碳减排量注销证明。陈某亦支付了专家咨询费用1.5万元。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主动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专家咨询费用等情节,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判令其支付上述费用。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在被告人无法补植复绿的情况下,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等碳普惠项目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为无法进行原地、异地复绿的案件提供新的补偿途径。本案开拓的生态修复赔偿模式,不仅提高了被告人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有效弥补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以新理念赋能新时代环境司法审判
本案系肇庆市首宗“以碳代偿”的新类型案件,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法官,我在办案时多少有些紧张。以往同类案件多数通过原地复绿或判令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像本案被告人这种无法原地、异地复绿,或者无法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情形,往往被判处实刑;而服刑后,大多数被告人不再主动复绿或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因此,客观上使得生态环境未能得到有效修复,可见这种处理结果并非“良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购碳汇以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碳汇认购的合法性奠定法律基础。但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碳汇认购的条件以及碳汇认购的具体流程如何操作,则需仔细核查和探索。经查阅相关司法解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人、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多次沟通后,合议庭确定被告人符合适用碳汇认购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条件,被告人也对该方式表示肯定和积极配合,主动与碳汇交易平台沟通并最终完成碳汇认购。在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积极认罪的态度后,最终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让其有早日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
通过本案,我们想向一些无法在原地、异地补植复绿的被告人传达和提供一种新的补偿途径,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通过购买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此做法既可实现生态修复目标,又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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