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法院护“花”成长
织密防溺水安全网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花山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门成立了花山法院少审护航团队——太阳花护“未”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培养法治思想,真正将法律知识融入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引导青少年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暑期来临,近日温度将持续走高,池塘、水库边未成年人的身影逐渐增多,溺水事故也进入易发期、高发期,太阳花护“未”队提醒各位未成年及家长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有意义的暑假。
近期发生多起
青少年儿童溺亡悲剧
安全警钟再次敲响

预防发生溺水事故,
家长应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些“防溺水”知识
希望大家永远用不到
但这节必修课
每个人都不应“缺习”

防溺水措施六不准
一、不准私自下水游泳;
二、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三、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
四、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五、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六、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防溺水措施八避免
一、避免去近几年有人挖(采)沙的河道游泳;
二、避免去水库主干渠游泳;
三、避免在危险地段推拉玩闹、清洗衣物、打捞物品等;
四、避免雨中、雨后在河道、湖塘、井池边行走,避免雨中单独过桥(渠道、堤坝等);
五、避免去不熟悉水域游泳;
六、避免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游泳,如正午暴晒期间、高温季节、天气多变时刻等;
七、避免到深水区、冷水区游泳;
八、避免到污染严重、水质差的水域游泳。
发现溺水者的施救方法
一、可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物抛给溺水者,再将其拖至岸边。
二、若没有救护器材,可入水直接救护。接近溺水者时要转动他的髋部,使其背向自己然后拖运。拖运时通常采用侧泳或仰泳拖运法。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发现有人溺水,不能贸然下水营救,应立即大声呼救,或利用救生器材呼救。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花山法院将不断适应新时代要求,
不断丰富未成年人普法载体和形式,
常态化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护“花”成长,“未”你而来。
原标题:《谨防未成年溺水——护“花”成长,“未”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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