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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砍红豆杉,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处罚

由于有些人不懂法律,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常识,砍了红豆杉,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下面这个案例,大家一定要认真看看。

红豆杉,又名紫杉,是世界上公认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经过了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孑遗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因为其珍贵和药用价值,被全世界42个有红豆杉的国家称为“国宝”,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是名符其实的“植物大熊猫”。

古蔺县箭竹苗族乡前丰村的龙永贤是村里面的干部,尽管只有小学文化,但是一直还是努力为村民做事。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龙永贤为帮朋友忙,准备找红豆杉木做蒸饭的“甑子”。经过打听,得知村民赵某的亲戚家有这树木,200元价格买下,便前往砍树。因为认为自家的红豆杉树木,不是野生的,砍也没有事,就和其他两个人砍了两棵树,“树木是村民自家的,有权对其进行处置。”。

砍红豆杉这么大的事情还是被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发现了。在派出所调查时候,龙永贤主动交代问题,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砍伐二株以上,属于情节严”。

龙永贤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辞去村干部职务,想办法弥补自己的过错。

“2014年村上1组与4组的一片森林被大火毁了之后,由于是中间地带,还没被补栽树木。”龙永贤自己买了600株树苗,与涉事的另两家人一起,历时一个星期按照规定间距,栽了2.8亩树苗。此后,在新村建设阶段,龙永贤又花1000余元,购买48棵桂花树木,为新村绿化。

日前,古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古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龙永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另两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处罚。

【说案说法】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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