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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新规动态(2025年5~6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樱花多酚等1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3号)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樱花多酚、黑麦花粉等2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过氧化物酶等6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十二酰胺等3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樱花多酚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日本晚樱的花为原料,经乙醇提取、过滤、浓缩、干燥、粉碎等工艺制成。樱花多酚主要成分为蛋白质和多酚类物质,且含有维生素、粗多糖等物质,其推荐食用量≤350毫克/天。黑麦花粉是以禾本科黑麦属植物黑麦(Secale Cereale L.)的花粉为原料,经采收、干燥、粉碎、过筛等工艺制成。黑麦花粉主要成分为碳水化合物(以膳食纤维为主),且含有多种维生素和氨基酸等营养成分,其推荐食用量为≤1.5克/天。

过氧化物酶来源于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主要用于催化反应底物的氧化,如在乳酪乳清的脱色工艺中使用。木聚糖酶是新生产菌来源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主要用于催化木聚糖的水解,如在面包加工工艺中使用。氧化镁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本次公告扩大了其使用范围,作为固化剂用于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柑橘类)(食品类别04.01.01.02),固化柑橘果皮中的果胶,提高果胶凝胶强度。过氧化氢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本次公告扩大了其使用范围,作为脱硫剂用于酵母衍生制品加工工艺,发挥脱硫作用。

2’-岩藻糖基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本次公告扩大了其使用范围,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食品类别13.02.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品类别13.02.02)。乳糖-N-新四糖是一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本次公告的乳糖-N-新四糖是新生产菌来源的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二十二酰胺可用于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本次公告将二十二酰胺使用范围扩大至食品接触用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和聚乳酸(PLA)塑料材料及制品。二十二酰胺作为滑爽剂和防黏剂用于PBT和PLA塑料材料及制品,可降低聚合物表面摩擦力或黏附力,起到滑爽和防黏的作用。

本次公告批准1,4-苯二甲酸与2-甲基-1,3-丙二醇和4,8-三环[5.2.1.02,7]癸烷二甲醇的聚合物作为食品接触用树脂新品种用于涂料及涂层。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涂层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经安全性评估,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涂层在不高于131℃的情形下可安全使用。

本次公告批准1,3-苯二甲酸与1,4-苯二甲酸、邻苯二甲酸酐、顺丁烯二酸酐、1,2-丙二醇、1,2-乙二醇和二甘醇的聚合物与苯乙烯的共聚物作为食品接触用树脂新品种用于不饱和聚酯树脂(UP)塑料材料及制品。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UP塑料材料及制品具有良好力学性能和耐酸性能。经安全性评估,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UP塑料材料及制品在不高于70℃、所接触食品的乙醇含量不超过20%且与食品接触时S/V不超过2dm²/kg的情形下可安全使用。

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5月9日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包括:(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05号

发布日期:2025年5月12日

“广优华占”等水稻、玉米、马铃薯、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甘薯、谷子、高粱、大麦属、棉属、亚麻、绿豆、茶组、芝麻、木薯、甘蔗属、小豆、燕麦、向日葵、可可、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茄子、豇豆、西葫芦、甜瓜、不结球白菜、莴苣、苦瓜、冬瓜、丝瓜属、洋葱、韭菜、菊属、石竹属、兰属、百合属、非洲菊、花烛属、果子蔓属、蝴蝶兰属、秋海棠属、万寿菊属、一串红、三色堇、矮牵牛(碧冬茄)、萱草属、薰衣草属、水仙属、石蒜属、朱顶红属、满天星、梨属、桃、荔枝、苹果属、柑橘属、猕猴桃属、葡萄属、杨梅属、柱花草属、结缕草、狗牙根属、狼尾草属、红花、美丽鸡血藤(牛大力)、香菇、毛木耳共73个植物属种2797个品种,经审查,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要求,现对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卫健委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饮食、合理膳食”核心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为深入推进国民营养计划和健康中国合理膳食行动,按照食物消费量测算结果和工作安排,2025年围绕“健康饮食、合理膳食”主题,倡导增加蔬菜水果、全谷物和水产品摄入,加大针对性科普宣传,引导形成合理的膳食结构。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相关的“健康饮食、合理膳食”核心信息。

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肝病》等文件的公告(2025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6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针对肝病、胃肠道吸收障碍患者的营养需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肝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胃肠道吸收障碍》。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10岁以上特殊医学用途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主要包括临床试验的试验目的、受试者选择、退出和中止标准、试验用样品要求、试验方案设计、观察指标、结果判定、试验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等,为特殊医学用途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评价提供指导。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5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4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维护国门安全,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该通关模式。“两步申报”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本公告自2025年6月16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国家标准发布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9日

近期,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的《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GB/T 22250―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绿原酸是一类广泛存在于杜仲叶、金银花和菊花等植物中的天然酚类化合物,现有研究表明其具备一定的抗菌、抗炎和抗氧化等生物活性,常用于具有清咽润喉、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抗氧化等功能的保健食品中。为进一步提升绿原酸类保健食品的检测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该标准在充分结合行业监管需求和检测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围绕适用范围、样品处理、色谱条件等关键技术内容进行优化,重点完善了绿原酸在不同剂型保健食品中的定量检测方法,将有效提升检测准确性与方法科学性。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6号(关于废止部分进口食品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19日

根据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进口食品类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下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

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

3、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

4、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

5、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2025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品召回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旨在破解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痛点问题。

《公告》对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提出新要求。《公告》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品召回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召回监管工作从线下延伸到线上的一个小切口,更具精准性和有效性。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6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现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推荐检测方法为《食品中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5)及其他现行有效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那非类、拉非类物质是指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及其衍生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代表药物包括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他达拉非等。部分不法商家将其掺入酒类、压片糖果、咖啡等食品中,以“功能性食品”名义宣称具有“抗疲劳”“补肾壮阳”等功效,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章摘自《食品界》杂志2025年

第八期 118-122页

《食品界》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主办,中国食品杂志社编辑出版,月刊。该刊定位服务于食品行业科技、产业和商业,关注我国食品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食品科学家成长历程,食品企业和企业家经营之道,食品销售和供应链创新,食品产业发展趋势及食品财经热点话题。《食品界》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理念,和食品科学家、企业家同呼吸、共成长,以“高端性、权威性、实践性”为特色,致力于打造最具增值价值服务的行业高端媒体,链接食品科技、产业和商业,为构建我国食品产业新质生产力贡献媒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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