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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张明楷* 内容摘要: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 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 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 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 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 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 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 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 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行为类型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1-0034-48 DOI:10.19404/j.cnki.dffx001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诈骗罪的五种类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 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 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显 然,前四种类型只是对欺骗行为的描述,所以,上述五种行为类型并非独立的构成要件类型。只有将 这五种类型分别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有机结合起 来,才能形成五种构成要件类型。例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便是第一种类型的构成要件,依此类推。 〔1〕 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 当事人的财产。因为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 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丧失信心,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507页。 〔 ·34 · 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2〕 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既然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那么,合同诈骗罪就必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 全具备诈骗罪的构造,只不过合同诈骗罪要求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因而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必须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 〔3〕 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 笔者基于合同诈骗罪的上述构造,就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展开讨论。亦即,本 文重点不在于说明五种行为类型本身,而是讨论与五种行为类型相关联的争议问题。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一般表现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冒用他 人名义签订合同,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包括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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