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
2018年,周某在偶然间听闻老鸦树根切片煎服益肝,全株还可以 制成盆景,具有观赏价值 ,于是他便动了“歪心思”。其后至2021年,周某多次在多个村集体山林盗掘老鸦树幼树200多株,并移栽至家中。尝到甜头后,周某渐渐就不满足于此,在平日上山挖笋时,忍不住将双手伸向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周某多次在诸暨郊外山林中采挖春兰共400余苗 ,将其分栽养在家中。2022年1月26日,周某在诸暨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涉案植物均为兰科兰属春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周某盗伐的老鸦树及非法采挖的兰花均移栽到家中种植,无明显死亡现象,其行为对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对较轻。同时,案发后,周某向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获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
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性,绍兴中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且,对扣押在案的老鸦树及兰花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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