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训练路线管理,确保训练活动安全和道路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 《关于我区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推进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协同共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指定以下路线、时间允许教练车进行训练。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培训指定路线及培训时间
(一)南珠东大街龙翔路口至龙翔路融创物业中心;
时间:15时至18时,19时至22时。
(二)G325国道南珠东大街路口至南珠东大街绿洲北路路口;
时间:15时至18时,19时至22时。
(三)南珠东大街紫云路口至迪士尼亲子乐园招商中心;
时间:15时至18时,19时至22时。
(四)G325国道紫云路路口至G325国道蓬莱北大道路口;
时间:15时至18时,19时至22时(周五、周日不得训练)。
(五)G325国道紫云路路口至G325国道与G242国道(三娘湾路)交叉路口;
时间:15时至18时,19时至22时(周五、周日不得训练)。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如遇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导致路线、时间变更的以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11月20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来源:车管所
编辑:冯俊宝
审核:覃成朝
终审:李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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