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21 号)。
2.补助对象: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或新型经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
3.补助内容:
(1)水产养殖池塘。主要支持标准化池塘建设、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建设。
(2)工厂化养殖基地。主要支持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普通工厂化养殖基地建设。
(3)稻(莲)田综合种养。主要支持稻(莲)田鱼塘建设。
4.补助标准: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稻(莲)田综合种养等3类项目,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新增投入的 50%,具体参见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补助标准表(附件)。
5.管理流程:项目按照“申报-批复-验收-绩效”的流程进行管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批复、现场验收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1)项目申报。申报材料须包含申报文本、实施方案、项目地理位置图、业主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养殖证等,补助 100 万元以上项目还需组织编制可研报告。
(2)审核批复。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量、绩效目标等因素,批复立项。
(3)现场验收。制定验收办法、组建验收组,按照项目建设时限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现场验收至少须包括外业实地核实测量、内业听取汇报质询和小组评议等步骤。项目验收材料必须具备验收意见,项目工作总结,建设用款单位账簿、报表和原始凭证,项目申报、批复和自查自验等有关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文字、影像等证明材料。
(4)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绩效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自评报告。
咨询电话:0599-3321180
监督电话:0599-3335990,0599-3326305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附件: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补助标准
附件
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补助标准
项目类型
补助标准上限
规模测算方式
一、水产养殖池塘
1.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2500元/亩
养殖池塘面积=以池塘内沿测得的实际面积×1.15,不再计算塘埂面积
2.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
200元/平方米
以循环水养殖池水面积计算。
二、工厂化养殖基地
1.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
400元/平方米
以封闭式循环水养殖池面积计算。
2.普通工厂化养殖
200元/平方米
以养殖池水面积计算。
三、稻(莲)田综合种养
2000元/亩
以稻(莲)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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