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各自针对不同的权利保护需求。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确保胜诉后赔偿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财产保全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案件属于行政赔偿诉讼。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3、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将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保全类型,其目的是在诉讼期间维持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防止行政机关作出可能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行为。常见适用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可能变更或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能实施新的行政行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不采取保全措施将给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诉讼当事人。2、时间要求上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3、诉前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保全向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4、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保全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保全必要性即是否存在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实际危险。2、利益平衡即采取保全措施对双方权益的影响。3、担保情况即申请人是否提供相应担保。4、保全范围即保全措施是否与诉讼请求相当。


(一)申请程序
首先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保全请求、事实理由和具体金额。其次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性,
最后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缴纳保全申请费。
(二)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保全措施
常见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


(一)误区一:认为只有财产案件才能申请保全
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具有独特价值,特别是在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中,及时申请行为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作出不利变更。
(二)误区二:忽视担保要求
虽然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可以酌情降低担保要求,但行为保全通常需要提供相应担保。忽视担保要求可能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
(三)误区三:错过最佳申请时机
诉讼保全具有时效性,特别是在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将被解除。
(四)误区四:保全范围不当
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相当,不得明显超出必要范围,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或要求补充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