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武某(化名)在其丈夫李某(化名)的陪同下走进派出所投案自首,李某称:其妻子武某于2020年11月至今多次对他们3岁的亲生女儿小花(化名)实施殴打。
因为家庭矛盾,武某经常对年幼的小花扇巴掌、脚踢、用扫把、拖鞋打、罚站,武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管教”孩子。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武某在鄂托克旗其租住的家中,多次殴打亲生女儿小花,导致被害人小花额部左侧头皮下血肿、头部软组织外伤、头部软组织损伤。
“小花身上总是有淤青,这个孩子平时很乖但也很内向”,小花的早教班老师魏某(化名)经常留意这个总是带着伤痕的孩子,也因此专门与小花母亲谈过话。
“现在的小花一见到妈妈就哭”。作为监护人对孩子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父亲李某对小花更多的是愧疚和自责。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做了修改——“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案中,被害人小花仅有三岁,系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长期处于武某的控制之下,属于“无自诉能力”的情形。最终,办案单位决定将此案列为公诉案件。
案件移送至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认为武某经常打骂女儿小花,对其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迫害,情节恶劣。且武某、李某育有的二女出生不满1周岁,处于哺乳期。2022年7月28日,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武某以虐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6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这一条被称为“强制报告制度”。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社会各界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阻断,向广大未成年人伸出援助之手,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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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自诉转公诉,只为守护“花蕾”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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