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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普法微课堂

大家好,我是农业农村局普法小助手小安,今天的普法微课堂里,我想和大家聊一聊互联网经营和农药标签标注的新规。

2025年6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5号对农药标签标注进行了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马上就要进入2026年,这些新规会在哪些方面影响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呢?接下来,我将针对以下十个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

农药管理新规十问十答

一、互联网经营农药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互联网经营农药应该怎么备案?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三、哪些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四、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应当怎么公示信息?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五、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需要怎么做?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六、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不备案的法律责任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法律责任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法律责任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农药产品在三个以上的;

(三)两年内再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法律责任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农药标签标注新规是什么?

1.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2.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3.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4.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5.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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